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1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1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号为01242571.0),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制造的侵权童车实物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进行证据保全,并已提供5000元现金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被告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童车及生产模具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徐红妮
代理审判员 :  谢劲东
代理审判员 :  练天成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欧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