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证据保全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7820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 | 陈发 |
审判员 | : | 孙永红 |
审判员 | : | 宋义明 |
二00七年十二月廿六日 | ||
书记员 | : | 王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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