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邓清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7027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7027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号
 

决定号:第7027号
决定日:2005年4月4日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冷热保温箱(CW-317)
外观设计类号:07-07
无效请求人:刘A
专利权人:李B
申请号:03320680.5
申请日:2003年3月14日
授权公告日:2003年10月8日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主审员:张雪飞
参审员:钱亦俊
附图:2页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
虽然本专利和对比文件在箱门上的具体形状和图案设计有所不同,但由于二者箱门的基本布局是相近似的,且本专利的”n“形凸起设计相对于整体箱门设计并不明显,因此未能是本专利整体箱门产生明显不同的有代表性的造型变化,在基于二者相近似的整体形状和布局设计,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整体外形设计产生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03320680.5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电子冷热保温箱(CW-317)“,申请日是2003年3月14日,专利权人是李B(下称被申请人)。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4年7月6日刘A(下称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并提交于作为证据的一个附件:
附件1是2003年2月26日授权公告的0233819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报复印件1页,其授权公告号为CN3279371D。
专利复市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将申请人提交的附件中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二者从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上看均不同,是明显不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应予以维持。
专利复市委员会于2004年9月27日将被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副本转送请求人,同时向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作出任何意见陈述。
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想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2003年2月26日授权公告的0233819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279371D。经核实,该证据复印件与原文件一致,其内容真实,属于中国专利法23条所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2003年3月14日)以前公开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该0233819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公开了一款冷热保温箱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文件)从图片上观察,对比文件的整体形状为近似长方体;前部为箱门,箱门中部有近似”U“ 形的图案,左边中间位置为拉手,右下角有一椭圆形图案:有产品俯视图可见顶部近边处为直线分割,后侧有一”凹“形槽,内有手提和格栅;由侧面视图可见侧部近边外为直线分割;底部有支脚等结构。(详见对比文件附图)
本专利也是冷热保温箱的外观设计,整体形状为近似长方体;前部为箱门,箱门中部有近似”n“形的凸起,其左侧有一开关,左边中间位置为拉手,右上角有一椭圆形凹进;项部后侧有一”凹“形槽,内有提手和格栅;后部有格栅等结构。(详见本专利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均为冷热保温箱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物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其主要的的不同点为:二者在箱门上的具体形状和图案设计有所不同。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存在上述不同点;但由于二者箱门的基本布局是相近似的,且本专利的”n“形凸起设计相对于整体箱门设计并不明显,因此未能使本专利的整体箱门产生明显不同的有代表性的造型变化,再基于二者相近似的整体形状和布局设计,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宣告03320680.5号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 :  吴赤兵
主审员 :  张雪飞
参审员 :  钱亦俊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