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7-1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7-1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东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肖春,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铺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侵犯专利号为ZL01242571.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生产的涉嫌侵权童车实物、许诺销售童车的产品宣传册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房地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为证明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的侵权事实,要求本院将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持有的涉案证据进行保全,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生产的涉嫌侵权的童车2台及其产品宣传册2份;
二、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生产涉嫌侵权产品模具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徐红妮
审判员 :  马军
代理审判员 :  练天成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古莉娟;谢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