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何为“公司”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邱戈龙律师
公司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企业是由多种法律形态组成的,公司是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现代企业形态。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对象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本罪对应于我国公司制度中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因本罪中的公司系指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两种公司形态。实践中需要区分两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
一是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这类公司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不具有参与市场经营获取利润的特性。因此不属于本罪中的公司的范畴。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同其他公司一样平等的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并对经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它的存在形式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特质。它与普通公司的区别仅在于其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它一样要被纳入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中。

(热线咨询:4000-929-110
(辩护狂网://www.bhkuang.com


公司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各国现在越来越加强对公司的国家干预。但是,凡事有利即有弊,国家过分的干预公司经营,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过分干预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作到既不过分干预经济又不放纵经济犯罪。这正是我们探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意义所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