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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球时报:永州劳教唐慧与人道主义形成危险的对立》一文的劣析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2-08-08 15:10:30)(作者 王永忠律师)

    2012年2月22日,在看了“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的宣判后,即有了《现在是时候了,要管管立案了!》一文。可是今天,2012年8月7日,却不幸看见了《环球时报》的《永州劳教唐慧与人道主义形成危险的对立》对这一案件判决之后续劳动教养案件的剖析,细读之后,但实在是不敢苟同其观点。
    一是,湖南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彻查此案,有何法律依据?
    《环球时报》报道称:“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拖了6年后宣判,受害幼女母亲唐慧因不满判决结果多次上访,近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1年半的劳动教养,引发舆论众怒。湖南省政法委昨天宣布成立调查组,彻查此案。”
    我们知道,政法委既不是我国法律明确授权的具有“查案”职权的机构组织,也不是党纪条例规定的具有“双规”功能的组织,其成立的调查组,是什么人组成的调查组?而调查组的“彻查此案”行为又是依据我国的哪一部法律去实施彻查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的侦查机关才被法律明确授权具有“查案”的职权。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查案”这一职权。也就是说,政法委也没有这样“查案”的职权。可是,湖南省政法委何以敢成立调查组彻查此案呢?
    再看看受害幼女母亲被劳动教养的事情,这也不过是永州市公安局一年之中,办理的数百起劳动教养案件中的一起而已。按照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这起劳动教养案件办错了,其监督纠正的程序可以由公安机关自己纠正,或者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予以纠正,或者是由被劳动教养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可是现在,永州市公安局为什么不自己纠正?人民检察院又为什么不依法行使监督职责?而湖南省政法委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偏偏要成立调查组,充当不适格的调查人去彻查此案?
    二是,在受害幼女母亲被劳动教养的案件是否违法还没有法律结论的情况下,就得出明显失当的结论,其依据何在?
    《环球时报》报道称:“永州市的做法有明显失当之处。此案涉及一个非常不幸的家庭,即使受害幼女的母亲在上访中有过激行为,永州市将其劳教也触犯了社会对受害者的天然同情,与人道主义形成危险的对立。如果唐慧对社会的扰乱确需受法律制裁,其过程必须高度公开透明,不仅合法,而且要服众。”
    该文首先就草率地定性认为“永州市的做法有明显失当之处”。今天,在幼女母亲被劳动教养的案件是否违法还没有法律结论的情况下,就根据社会的“天然同情”和“人道主义”等模糊的词语和想当然的情形,得出“明显失当”的结论,你的法律依据何在?在法治社会里,断案要合法,撤案也要合法。这里,我们无意之中看到了,该文并不是在指责办案的永州市公安局,而是在指责整个湖南省永州市。一个公安局犯的错,难道要整个城市来承担?现在看来责任划不清楚,可能将来也难以真正落实追责。
    三是,永州市当局不是陷入舆论的孤立之中,而是永州市当局要将人民政府陷入整个国民的孤立之中。
    《环球时报》报道称:“而现在的情况是永州市公安局的劳教决定一经互联网传播,立刻引来潮水般的质疑和反对声。舆论的态度相当一致,永州市当局陷入孤立。湖南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非常迅速,并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这带来了希望,它再次显示,有明显不合理嫌疑的事情,今天在中国都逃不过舆论的质疑,而且质疑生效、政府对其积极回应的概率极高。从不合理重回公正公平,这样的路径正通过官民双向打凿变得越来越多,确定性不断增高。”
    该文把舆论看作是我们当今社会最好的监督,所以政府也最重视舆论这一无法全部控制的监督。其认为舆论质疑生效,政府就有概率极高的回应,而且认为会从“不合理重回公正公平”。而这里的这种政府的回应,让我们惊奇地发现:办错的案件是从不合理回到了公正公平。这就是说,错案是不合理的,而不是非法的。可这样的错案能是不合理吗?其实这里的错案就是犯罪,错案则应必究。
    同时,该文还认为,“不合理重回公正公平,这样的路径正通过官民双向打凿变得越来越多”。那就是说,纠正错案的途径还是要靠官民双向去打凿,单靠官去重回公正公平是越来越少的。我们不禁要问,对于不依法履行重回公正公平职责的官,为什么还要把这样的官留在官府?而这样的官府只会越来越孤立于其国民之中。
    四是,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的终审宣判证明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不履行保护公民职责的渎职犯罪,何须现在还要去找有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环球时报》报道称:“唐慧案是否有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有待调查做结论。从7名罪犯2人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的判决结果看,应当说判得不算轻。这件事最终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应被官方充分反思。”
    明明是一起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没有被依法立案,现在又改说成了个别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而仅仅不立案就已经涉嫌渎职犯罪了,根本不必再问有无徇私舞弊的情形。对于永州市公安局已经没有依法及时立案的渎职行为,人民检察院为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何况这样的不立案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也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在要改口谈徇私舞弊,不谈不作为的渎职,是不是有点想忽悠民众?
    五是,标榜依法治国的社会,为什么还要让有漏洞的几个制度继续存在?
    《环球时报》报道称:“唐慧一家如果确实有不合理的过分判决要求,并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行为,永州市公安局可在对其劳教1年半之前采取行政拘留等其他措施。但永州市公安局公布的唐慧上访行为看不出有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而公安局对其下劳教1年半的重手根据是什么,舆论无法理解。必须指出,中国的上访制度、劳教制度都是与法律衔接有些复杂,但又实际发生作用的社会治理杠杆。它们都有漏洞,很容易制造出争议,官员们的高度责任心可以使这些杠杆撬动问题,而懈怠和渎职则有可能制造出更多问题。唐慧案已经引发舆论要求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新一轮呼声,该制度的批判者认为公安局不经审判就可剥夺被劳教者人身自由不符合宪法。这些争论是对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新考验。中国说到底还不是十分严格的法治社会,上访者中非法上访的例子就很多,社会还远远做不到完全依法律条文运行。恰恰在中国,当下对官员的素质要求很高,他们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态度,往往决定基层社会干群关系的真实面貌。”
    五十年代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从我国的《立法法》来看,现在确实已属于违宪、违法的本本,它的合法性是没有人能够清晰地从法律的角度来告诉广大民众的。而现在《上访条例》也是无能为力,根本就不能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众的申诉。既然这些制度存在问题,就应当及时废止,或者是干脆重新立法予以更改。在大家都认为道德沦丧、底线不守的今天,为什么要奢望用官员们的高度责任心去撬动问题呢?
    六是,既然是一大问题,为什么又成了是少数基层官员把自己定位成“当官的”问题?
    《环球时报》报道称:“现在的一大问题是,少数基层官员把自己定位成‘当官的’,直接把自己摆到了群众之上,也把自己当成地方秩序的轴心,他们的工作不能被打扰,名声不能被侵犯,利益不能受损害,群众一旦碰了这些线,就‘大逆不道’。官员们是‘公务员’,而不是‘当官的’,这个态度一定要不断匡正。官员对社会种种问题的看法会因这个态度而发生变化。官员们是‘官’,其他人是‘民’,‘官’主导‘民’的所做所思。这样的社会格局实际已在中国不复存在,‘民’越来越主动,舆论的力量不断强大,各地官员需与互联网带来的执政新环境赛跑,这样才会主动,走到危机的前面,而不被危机追上来。”
    社会的大问题必定是大多数人的问题,怎么也不可能是少数人的问题。把现在的一大问题归纳成少数基层官员问题的逻辑分析,不知道这样做,究竟是为了取悦于本案的被害人、还是为了取悦高层的官员?从近年来我国破获的有影响的大问题的贪腐案件来看,大问题的案件90%都是来自高层的官员。而基层官员的贪腐案件,无论是案件的质量、还是案件的数量都不抵高层官员。现在一谈问题,好像就是基层官员在出问题,因为是基层官员在直接接触群众,也就是基层官员“直接把自己摆到了群众之上”。出问题,肯定是你基层官员的事情。殊不知,当今高层官员脱离群众的情况日益严重,难道脱离群众就不是大问题?如果我们正宗的社会媒体导向还是这样一味地追求“放空炮”,那么,时代的变革只会加速。
    需要特别提醒:永州劳教唐慧岂止是与人道主义形成危险的对立?
    如果这种对立不仅仅是与人道主义,如果这种对立不仅仅是存在于永州,如果这种对立不仅仅是有危险,如果还有更多的如果……,我们现在真正需要的是——痛下决心、依法治国、回归理性、尊崇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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