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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邱戈龙律师
要构成强迫交易罪还须达到,“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情节严重”是指强迫交易殴打他人手段恶劣的、多次强迫交易屡教不改的、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强迫交易扰乱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因强行交易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将多人打成轻伤的;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索要的价额明显超出合理的价格且数额较大的及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强买强卖手段的强度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对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些省市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作了规定,如浙江省在《关于办理强迫交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内容: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三次以上的;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个人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强迫手段推销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施强迫交易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浙江省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界限,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规定:两年内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三次以上的;实施强迫交易致一人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实施强迫交易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强迫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曾因强行交易受到行政处罚又实施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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