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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既要赔偿又要工伤待遇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刘某搭乘老板的车出去办公,在平度发生了车祸,经当地法院判决,事故方和老板都要赔偿刘某。事后,刘某所受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刘某公司支付刘某9万元。刘某所在公司不服,遂上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近日,经过法院调解,公司支付刘某8万元,刘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案件过程:

  2007年1月,刘某搭乘单位法定代表人驾驶的车出去公办,在平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已判决刘某所在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事故对方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回到烟台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仲裁委裁决,刘某所在公司支付其各项待遇共计九万多元。刘某所在公司领取了裁决书后,将刘某告上法庭,认为平度法院已经判决,刘某这是在敲诈。而刘某则坚持要求法庭按平度法院的判决和芝罘区仲裁委的裁决执行,支付其两份的赔偿。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今后再无任何,刘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该笔款项刘某公司已经当庭给付。

  涉及法律:

        1、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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