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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损坏,画家是否还享有美术作品上的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李本虎律师
既然已经出版,原作者当然继续享受该作品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二十一条........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因此,作者手稿或电子稿只是著作载体的一种形式,未出版(美术作品发表,包括美术作品已经投稿或入展)前,如果遗失或者损毁,作者不能提供切实证据的,无法证明其拥有该作著作权。
      出版以后,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使手稿、电子稿等载体损毁,依然享有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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