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深圳建设殡仪服务站。 |
法律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107号)第四条;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第二条; 6、《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1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 (一) 殡仪服务站 每一行政区为单位不超过1个,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二) 骨灰堂 特区外以镇为单位建设骨灰堂,已经建立公益性墓园的镇不再建设骨灰堂,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 殡仪服务站 1、 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能够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基本治丧需求,方便辖区居民文明、 节俭办丧事,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骨灰堂 1、 建设骨灰堂,应当能够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骨灰存放需求,方便辖区居民祭祀,有 利于推进殡葬改革。 2、申请建设骨灰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
申请材料 |
(一) 殡仪服务站 1、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2、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3、 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 建设殡仪服务站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 骨灰堂 1、建设骨灰堂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2、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3、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骨灰堂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
(一) 殡仪服务站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殡仪服务站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二) 骨灰堂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骨灰堂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深圳市殡仪服务站立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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