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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12-08-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机构定名为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nter,缩写为CNREC。中心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心是国家能源局批准,受国家能源局领导的国家级可再生能源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以下简称能源所)负责具体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机构。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职能
 
第四条   中心宗旨:通过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及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实现可持续能源发展。
第五条   中心职能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范围:
 
(一)                   研究战略、规划和政策;
(二)                   组织实施有关国家计划;
(三)                   组织协调技术研发和产业体系建设;
(四)                   信息统计和服务;
(五)                   国内外合作交流和信息传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上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外设咨询委员会,内设5个部门和1个信息中心,包括政策研究部、产业协调发展部、综合示范项目部、国际和区域合作部、综合管理部和信息与系统分析中心以及一个集检测与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实体公司。以后视需要增设新的部门。
 
第七条   中心设指导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派任1名主席,成员来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以及丹麦驻华使馆,视需要增加或者删减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决定中心的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
(二)    协调中心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国际机构的关系与合作;
(三)    决定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听取管理委员会的汇报,并就以上内容做出决议。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8人组成,实行双主任制,由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以及能源研究所各派任1名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批准中心的五年发展计划和预算;
(二)  审议、决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  审议、决定中心的重要管理制度;
(四)  制度审议、决定中心的筹资及其他主要财务事项;
(五)  任命中心主任、副主任、首席专家和主任助理人选;
(六)  决定中心咨询委员会人选;
(七)  其他有关中心的重要事宜。
管理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听取中心主任就运行情况和发展计划的汇报,并就以上内容做出决议。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不限人数,由来自国际、国内的各领域专家和机构代表组成,涵盖领域包括能源、气候、信息、法律、财政及国际合作项目。咨询委员会一方面为国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具体业务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另一方面作为技术和业务支撑机构与国家中心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包括与中心业务息息相关、形成互补的国内相关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可再生能源管理和研发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既是国家中心业务发展的咨询顾问,也是国家中心开展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随着国家中心业务发展的需要,需要适时地吸纳更多的专家和机构参与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并按照具体业务需求邀请相关专家不定期开会,为国家中心业务开展及具体工作实施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
 
第十条    中心人员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政府编制内人员、合同制员工及短期人员组成。业务计划应具体明确员工人数。
 
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副主任、首席专家和主任助理,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管理。
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任期4年,可续任。
副主任、首席专家和主任助理由管理委员会提名,报国家能源局批准任命。
其他工作人员,公开竞聘,量才录用。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二)作为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秘书,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三)组织实施中心年度计划和落实预算;
(四)拟定质量体系和内部监督等中心管理制度;
(五)决定中心员工的聘任事宜;
(六)代表中心开展与相关机构的沟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主任、首席专家和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任期间,常务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或经国家能源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国内外有关机构项目资助;
(三)         经批准的业务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末制定第二年的年度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应积极与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财政计划预算资金的要求及时把中心相关的业务活动计划列入财政计划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中心接受外部资助,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合同规定使用。外部项目或活动提供的资助资金的盈余须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上级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外部资助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布,但资助方要求保密者除外。
 
第十九条 中心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委员会成员不从中心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中心主任任期届满离任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能源研究所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撤销授牌。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国家能源局决定撤销的;
(四)因机构重组、拆分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撤销通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心申请注销授牌前,须在国家能源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心归属单位的监督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注销,自国家能源局发出注销文件之日起即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    日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旨在指导中心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能源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公章)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公章)年   
国家能源局:(公章)年   
 
 
2.目前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2.1 制定建厂
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住手甘肃省自然能源所/国际太阳能中心设立,偬所/中心现有的财务和人事管理等制度,制定了《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人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对所属6个部门,1个中心的人员定岗,定位,明确中心人员的聘用制度、薪金及福利、发展培训、外勤和联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保证中心财务和人事管理工作合法顺畅开展。
2.2 组织建设
2.2.1 组织结构
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建立指导委员会和中心管理二级管理体制,以及七个具体的业务部门,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指导委员会
中心主任
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研究部      光热技术研究部  光伏技术研究部       
  副主任 国际交流合作部,综合管理部          
副主任
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部,工程设计、咨询和检测中心
2.2.1.1管理机构
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高二级管理,即指导委员会和中心管理层。同时充分吸收太阳能利用技术领域社会各界的科技资源,提高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的科研水平。成立了由太阳能利用技术领域著名专家组的学术委员会。各层组织类和构成如下:
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国家能源局为指导委员会主度单位,由主管新能源局的局领导任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财政部经建司、科技部高科司、商务部国际司和联合国太阳能中心各选派一名同志作为委员。指导委员会每天召开1次工作会议,听取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的工作汇报,并根据国内外发展形势和工作需要对下一年度和未来一段时期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进行调整,负责任合国家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等管理层。
表一:首届指导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在指导委员会职务
刘琦
国家能源局
副局长
主任
王骏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司长
委员
任志安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
副司长
委员
史立山
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副司长
委员
王思强
能源局综合办
副司长
委员
姚新国
能源局人事司
司长
委员
喜文华
国际太阳能中心
主任
委员
管理层由国家中心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国家中心设主任1名,由国际太阳能中心主任担任,全面负责国家中心工作;副主任3名,及国际太阳能中心副主任或中心主任分别担任;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中心主任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行,制定、组织、实施中心的业务计划和落实预算等工作。
管理层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保证国家中心在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上不断开拓和创新。确保各项业务和重要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国家中心职能。中心管理层人员如表二所示。
 
表二:首任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管理层人员建设名单
 
姓名
所属机构及职务
国家中心职务
职责
喜文华
国际太阳能中心主任
主任
总体负责中心业务和管理
 
 
 
 
 
 
 
 
 
 
 
 
除了二级管理体制之外,为保证决策科学性和工作质量,国家中心外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内与国际知名专家组成。主要为国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具体业务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详见表三。
表三:首届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建议名单
姓名
专业领域
 
 
 
 
 
 
 
 
 
 
 
 
 
 
2.2.1.2部门设置
按照中心技术研发职能,国家能源太阳能中心由6个部门,1个中心组成。
A.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研究部
负责太阳能光伏建筑,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核心实现技术的攻关,关键构件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定系列标准,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B.太阳能光热研究部
负责研究太阳能新的集热材料和储热材料,开发不同形式集热器产品,研究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系统集成和推广太阳能采暖、制冷和供热水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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