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属于国家及地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三)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四)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五)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第二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10份(见附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2份(如有)。 (二)申请变更项目确认书(见注2),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一)4和(二)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注1: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注2:申请变更项目确认书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项目,一般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审批部门审核。办理项目确认书延期申请的,应当在本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项目法人单位须填写《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见附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决定机关 |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程 序 |
项目法人单位应于项目核准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或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
时 限 |
(一)限额以上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二)限额以下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以上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本许可事项需委托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核同意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法律效力 |
项目法人单位在进口设备之前,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五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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