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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汽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纠纷案【学习札记14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9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汽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纠纷案【学习札记14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9

任某某诉宜兴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汽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作为汽车重要部件的变速箱反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技术标准、是否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认定的,购车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及消除自身与他人安全隐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原始及维修后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虽属必要,但其证明力已不如质量问题事实本身。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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