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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对金融危机的回应看经济法学

发布日期:2012-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经济法研究》第8卷
【摘要】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学给予了此次金融危机更多关注和研究,但就其学科特色和时代使命而言,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研究仍然不足,研究的普遍性、广泛性有待加强,尤其应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从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回应也可以看出经济法学仍需进一步处理好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问题研究和主义研究的路线之争问题。
【关键词】金融危机;经济法;回应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卞之琳

  金融危机的脚步似乎已经没有先前那么嘈杂,危机重创下的世界正在疗伤或康复之中,没有了危机来临时的仓惶应对和四面出击,现在该腾出一点时间打扫屋子、梳理思绪了。近代社会科学发展以来,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知识产品和制度工具,但似乎,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们的经验和知识在金融危机的挑战下愈发显得那样捉襟见肘。[1]恰恰是因为这样的窘境,金融危机给人类提供了更新知识、革新制度的良好机遇,为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生动的案例。近两年来,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科学界,越来越多的目光集聚于“金融危机”这个焦点,讨论热烈,宏论纷飞。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经济法学与金融危机等现实经济生活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危机挟势掩杀之下,已过而立之年的经济法学[2]究竟做出了何种回应,这种反应符合其肩负的学科使命吗?

  一、问题的提出

  文章开头这一问题的提出,还有这篇文字的出现,完全是一个偶然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与很多人一样,我试图从经济法学角度思考有关金融危机的议题,于是开始关注从经济法学角度研究金融危机的论著,无意之中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现象,觉得也很有思考的必要。于是,顺理成章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经济法学是如何回应此次金融危机的,对这种回应我们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对这个问题的好奇引发了接下来的一系列思考。尽管这些思考并非我的初衷,但是,它们成为了新的主角。就这样,本来的副产品成了正规产品,当然,但愿它不要成为知识生产上的劣质产品。

  我承认,这种思考与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是不太合拍的。比如,主流是准备从经济法学看金融危机,本文是准备从金融危机看经济法学;[3]本文的关注点主要在经济法学,金融危机仅仅是一个观察经济法学的放大镜;从经济法学看金融危机,看的效果如何,可能得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检验以后才知道,而从金融危机看经济法学,我们可以看到当下经济法学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格局。我并非有意要与主流不合拍。我只是认为,可能从更自我(不是对个人,而是对学科)的角度而言,我们在思考金融危机的同时,还得思考,我们是如何思考的,以及何种思考是需要的。我的这些思考,没有、也不能脱离金融危机的现实,没有、也不能跳出经济法这个语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思考又依然是主流的。

  思考的主线是什么呢?如果提炼出三个词语,则应该是“经济法学”、“金融危机”和“回应”。如果这里所指称的“回应”仅仅是“有没有回应”这个事实,那么,恐怕没有太多探讨的必要,因为毋庸讳言,经济法学事实上已经对金融危机做出了回应,这是毫无疑义的。本文所要追问的是,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人人呼喊“狼来了”的时候,经济法学到底做出了“何种回应”,这里关系到经济法学回应的数量和质量。但,紧接着问题就来了,即,经济法学固然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联,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必须对金融危机等现实世界中的重大社会现象做出回应呢?这似乎仍要回到对社会科学的定位的探讨上来。

  社会科学与现实生活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直以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文所秉持的观点是,社会科学不是简单的映射现实的玻璃镜片,但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必然要关注现实,这是现实的需求,更是社会科学自身发展的需求。[4]作为社会科学分支的经济法学,其本身是工业革命及其后的经济实践催生的产物。经济法学最早诞生于德国,就与该国的“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及其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大规模经济法的立法分不开”,[5]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表明,它与其他法学门类一样是经验性很浓烈的学科,甚至比某些法学门类更关注社会经济现实,它必须密切关注现实生活并做出回应,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理论构建,惟其如此,才能具备对现实的解释力,才不会与现实脱节,不会被现实抛弃。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6],本身是要与时代同步的,而研究经济法的经济法学同样应具备回应性特质,应对时代发展脉搏有高度的学术敏感,惟其如此,才能保持旺盛的学科生命力。

  二、经济法学学者群的样本分析

  那么,作为经验性和回应性色彩浓厚的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究竟做出了多少回应呢?这个问题的解决,先须确定一个衡量的标准尺度。否则,无法回答“多少”这个问题。可以选择的标准尺度很多,起码有两个,一是科研生产力,一是科研影响力。[7]具体来说,科研生产力的指标可以包括,有关金融危机的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次数、与金融危机相关的学术论文的篇数、纸质媒体或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数量,等等;而科研影响力的指标可以包括,相关论文被引用次数、相关观点的知名度、相关建议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的数量或程度,等等。但是,一方面,由于座谈会、研讨会[8]、媒体文章数、观点知名度很难有一个现成的、统一的平台提供比较,从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搜集相关的信息基本上成为了不可能完成的项目,并且受限于搜集者的学术偏好和研究视野,的确很难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和衡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金融危机迄今为止也才不过一年多的时间,金融危机相关论文的被引用次数在短期内比较少;再者,有关金融危机的建议被采纳情况也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我们很难准确的知道此建议与彼建议有没有被接受、多大程度上被接受,即使可以去搜集这些信息,由于缺乏高度透明化的建议采纳公示机制(一般是相关部门直接反馈意见给提出建议的学者个人),信息成本高昂;所以,本文仅将选择的标准限定在学术论文的数量。我想,都能认同的一点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之于学者的研究来说,无论如何是他们关注现实的最重要的途径和载体,即使不是唯一也是最重要之一,它是学者们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在媒体上发表时评所无法取代的。关于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数,我们有一些现成的操作平台,比如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库等等,中国知网收录的论文数量比较全面,收录速度较快,因此,我们选取中国知网作为平台和数据采集的来源。也就是说,中国知网上这个平台上发表的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将成为我们搜寻的目标。鉴于金融危机发生的时间大体在一年到两年期间,[9]我们把回应金融危机的论文也限定在近两年,在此之前也有许多回顾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预测全球金融危机的论文,均在所不计。

  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要解决。那就是,既然要明确“经济法学界探讨金融危机的学术论文数量”,那么,我们是否须对“经济法学界”下一个定义,以界定具备什么资质、条件的人才是经济法学界之一分子。这种界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界定很难客观、科学,二是即使界定清楚了,总量的计算成本也太高。因此,我准备采集一定数量的具备代表性的样本,通过分析样本来大体估算出经济法学界对金融危机的回应。这应该是一个相对合理和可行的方式。本文所采样本是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这一学者群所发表的论文,[10]这些学者都是当今经济法学界颇具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的人物,他们的论文代表性自不待言,样本量也适当,共计76人。

  这样,我们在中国知网(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某学者姓名为检索词[11],以2008-2009年为时间段,在“政治军事与法律”和“经济与管理”两个范围内检索,所得结果为“论文总数”;然后,以所得检索结果为基础进行二次检索,检索项为“全文”,检索词为“金融危机”,检索结果是该学者所发表的与金融危机相关(相关度的强弱则在所不论)的论文数,本文称之为“相关数”;两次检索均为精确检索;检索结果如表1所示。

  表1[12]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1
吴志攀
2
6
27
胡可明
0
0
53
项俊波
1
10
2
漆多俊
1
6
28
黄河
0
2
54
徐孟洲
1
8
3
史际春
0
8
29
黄欣
0
0
55
徐士英
0
6
4
王晓晔
0
18
30
黎燕
0
0
56
徐晓松
0
5
5
朱崇实
0
3
31
岳彩申
2
6
57
徐中起
0
2
6
王全兴
3
21
32
李平
0
0
58
许明月
0
6
7
张守文
2
4
33
李曙光
0
12
59
杨敏
0
0
8
程信和
1
6
34
李友根
1
10
60
杨松
4
4
9
邵建东
0
1
35
林秀芹
0
3
61
张经
0
0
10
时建中
0
9
36
刘大洪
0
3
62
张卫华
0
0
11
卢代富
0
4
37
刘剑文
1
14
63
郑少华
0
4
12
安建
0
3
38
刘普生
0
1
64
钟明霞
0
0
13
柴振国
0
8
39
刘瑞复
0
0
65
周林彬
0
6
14
陈丽洁
0
2
40
刘兆彬
0
1
66
朱少平
0
0
15
陈乃新
2
8
41
卢炯星
0
1
67
甘培忠
0
2
16
陈小云
0
11
42
吕忠梅
0
14
68
陈云良
1
10
17
程宝山
0
3
43
马跃进
0
1
69
李长健
4
116
18
崔秀娟
0
0
44
盛杰民
0
2
70
周显志
0
4
19
戴凤岐
0
0
45
王继军
0
3
71
刘水林
0
4
20
单飞跃
0
3
46
王莉萍
0
0
72
黄勇
0
10
21
冯果
1
11
47
王肃元
1
4
73
金福海
0
2
22
冯彦君
0
2
48
王先林
0
9
74
李伯桥
0
0
23
符启林
1
11
49
王源扩
0
0
75
胡光志
1
16
24
顾功耘
0
2
50
王作全
0
2
76
郑鹏程
0
1
25
韩志红
0
6
51
吴合振
0
0
合计
30
473
26
胡鸿高
0
5
52
吴宏伟
0
8
比例
6.34%
  从表1中可知,近两年来,在中国知网的论文收录范围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76人发表与“金融危机”这一检索词相关的论文共计30篇[13]。检索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些论文肯定对此次金融危机给予了关注,做出了回应,因为这些论文的标题就非常鲜明的体现了这些关注和回应,例如,《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等等。

  不过,我必须强调的是,在总体上,这些统计结果仅仅表明近来经济法研究与“金融危机”这个词语之间的某些相关性。我也声明了,这两者之间相关度的强弱则在所不论。也就是,这些相关性是一种粗浅的定性分析,而非定量分析。分析到此,能够粗略地估算出经济法学界对金融危机的回应,但,这只是第一步,并且只是粗略的估算。

  粗略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无法从“30”这个数字和这些论文的篇名判断,经济法学界到底做出了什么回应,回应的内容是什么;甚至于,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篇论文篇名中的“金融危机”根本就不是指的此次金融危机,而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危机”,抑或是指“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的论文根本就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回应。

  我们不妨作个简单的文本分析,看看以上30篇论文与此次金融危机的关联度。如果某篇论文的主题是与本次金融危机直接相关的,则将其归为第一类,此类论文共计15篇。其中,有的论文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宏观视角分析了金融危机的原因,强调了经济法学研究金融危机的价值和必要性;[14]有的分析了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暴露出来的多重法律问题;[15]有的从金融法视角开展了金融监管权的法理研究,[16]探讨了风险控制[17]、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18]提出了新的法律责任模式,[19]强调了金融合约安全港的重要性,[20]论述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完善和外资入股农村金融的问题;[21]有的认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则成为此次增值税改革最强劲的刺激之一”,[22]也有的从中反思了劳动法的定位和制度选择[23],甚至还有的从金融危机中看到了经济法的重要价值。[24]如果某篇论文间接涉及或者提到了本次金融危机,则将其归为第二类,此类论文共计4篇,分别为经济法理论回顾[25]、研讨会综述[26]、中国法治进程评析[27]和虚拟经济立法研究[28]等内容。如果某篇论文所说的“金融危机”是指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则将其归为第三类,此类论文共计5篇。[29]第四类论文所指的“金融危机”都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危机,并非特指某一次,共计6篇。[30]这样的分析似乎令人惊讶,以最为宽泛的尺度计算,经济法学者群对此次金融危机做出回应的论文是19篇(第一、二类之和)。

  但是,有一个必然存在的质疑会接踵而来。那就是,我们也依然无法从“30”和“19”这两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数字判断出“多”或者“少”,也就是说,这些与“金融危机”这一关键词相关的论文算多吗,和什么相比而言是多,和什么相比而言是少呢?这样的质疑都是非常合理的,也是有必要予以回答的。

  三、与其他部门法学者群的比较

  如果仅从表1去分析,确实不能说明太多的问题。我们既可能得出一个乐观的结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内,竟然发表了如此之多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我们也可能得出一个悲观的结论:近两年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76人只发表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30篇,仅占他们论文总数(473篇)的6.34%,人均0.39篇,并且,这些论文集中于18位学者,有58位学者没有相关论文;甚至,还可以说,如果按照上文的文本分析,则数量显然太少(19篇)。之所以可能有这样的分歧,主要是缺乏一定的可供比较的参照物。可能想到的参照物,便是长期以来与经济法学“剪不断、理还乱”的几个部门法学科,即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不妨以这三个部门法学为代表建立一个参照系,将它们近来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据与经济法学界的数据作一个对比,看看结果究竟是乐观还是悲观。先予说明的是,对以下的数据,我力求精确,反复进行了核实,如果有误,当然需要修正,但并非本人为达到先设的结论而修改了数据。

  首先,我们以民法学为例,按照前述经济法学相关数据统计的方法[31],以民法学会常务理事[32]发表的论文为研究样本,在中国知网中检索这些学者与检索词“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检索结果如表2所示[33]。

  表2[34]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1
王卫国
1
3
15
刘凯湘
0
3
29
赵万一
0
6
2
王军
0
6
16
许传玺
0
0
30
费安玲
1
5
3
王利明
0
29
17
孙宪忠
0
2
31
姚红
0
0
4
王胜明
0
0
18
李明发
0
1
32
韩松
0
3
5
王建平
0
3
19
李永军
0
1
33
郭明瑞
0
5
6
马新彦
0
3
20
陈小君
0
6
34
钱明星
0
1
7
尹田
0
7
21
吴汉东
2
17
35
徐国栋
0
12
8
田土诚
0
0
22
杨立新
0
12
36
崔建远
0
11
9
龙卫球
0
6
23
杨震
0
3
37
傅鼎生
0
3
10
孙华璞
0
0
24
张广兴
0
0
38
温世扬
0
4
11
杜万华
0
1
25
张新宝
0
13
39
焦富民
0
3
12
刘士国
0
4
26
孟勤国
0
4
合计
4
192
13
刘保玉
0
5
27
屈茂辉
0
8
比例
2.08%
14
刘贵祥
0
1
28
易继明
0
1
 
  我们再以商法学会常务理事[35]发表的论文为研究样本,对商法学界做同样的样本分析。有一点先要说明,部分学者是双栖常务理事,既是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又是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在统计论文数量时,仍将该学者的论文数分别同时计入相应学会的论文总数和相关数,并未根据论文所属学科作出区分和筛选。检索结果如表3所示[36]。

  表3[37]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学者
姓名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学者
姓名
相关数
论文总数
1
王保树
2
6
12
覃有土
0
0
23
胡鸿高
0
5
2
叶林
2
9
13
冯果
1
11
24
赵新华
0
0
3
石少侠
0
3
14
刘定华
1
1
25
郭锋
0
2
4
朱慈蕴
1
7
15
宋晓明
0
2
26
郭富青
0
5
5
陈甦
0
1
16
邹海林
0
1
27
高晋康
0
3
6
范健
1
6
17
周友苏
1
2
28
黄毅
0
0
7
赵旭东
0
3
18
周林彬
0
6
29
储育明
0
0
8
奚晓明
0
1
19
房绍坤
0
5
30
焦津洪
0
0
9
徐卫东
0
3
20
姜建初
0
0
31
雷兴虎
0
1
10
顾功耘
0
2
21
施天涛
0
1
合计
9
94
11
黄建初
0
0
22
柳经纬
0
8
比例
9.57%

  再以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38]发表的论文为研究样本,对行政法学界做同样的样本分析,检索结果如表4所示[39]。

  表4[40]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序号
学者
相关数
论文总数
1
于安
1
7
21
朱新力
0
1
41
姜明安
3
23
2
马怀德
1
12
22
江必新
0
11
42
胡建淼
0
6
3
文先保
0
0
23
邢鸿飞
1
9
43
贺荣
0
0
4
方世荣
0
4
24
余凌云
0
8
44
赵大光
0
0
5
王克稳
0
4
25
吴雷
0
0
45
郜风涛
1
5
6
王周户
0
0
26
应松年
0
17
46
郝明金
0
3
7
王宝明
0
1
27
张世诚
0
2
47
莫于川
0
18
8
王黎红
0
1
28
张步洪
0
0
48
袁曙宏
2
14
9
付士成
0
0
29
张春生
0
1
49
崔卓兰
0
13
10
冯军
0
0
30
张树义
0
3
50
梁津明
0
0
11
叶必丰
0
6
31
杨小军
0
8
51
章剑生
0
8
12
甘藏春
4
22
32
杨建顺
0
6
52
湛中乐
0
5
13
石佑启
0
12
33
杨临宏
0
4
53
程雁雷
0
1
14
关保英
0
11
34
杨海坤
1
23
54
董皞
0
2
15
刘丹
0
2
35
杨解君
0
14
55
熊文钊
0
10
16
刘恒
0
2
36
沈开举
0
7
56
谭宗泽
0
5
17
刘莘
0
7
37
陈端洪
0
1
57
薛刚凌
0
7
18
吉雅
0
2
38
周汉华
0
8
合计
14
351
19
吕锡伟
0
0
39
周佑勇
0
11
比例
4.0%
20
朱维究
0
1
40
孟鸿志
0
3
 
  从以上各表来看,各法学会的常务理事数量有较大悬殊,我们不宜对论文数量的绝对值进行横向比较,最合理的就是比较相关论文的相对值,一个是相关论文占该学会常务理事所发论文总数的比例,这个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该学者群对金融危机的关注度,另一个是相关论文的人均值,它可以用来表征该学者群关注金融危机的普遍性。从统计结果来看,商法学者群以9.57%的金融危机相关论文比例高居榜首,其次分别是经济法学者群(6.34%)、行政法学者群(4.0%)、民法学者群(2.08%),金融危机相关论文的人均值则以经济法学者群为最(0.39篇),其次是商法学者群(0.29篇)、行政法学者群(0.25篇)、民法学者群(0.10篇)。这样的结果与各学科的特点还是基本相符的。一个可能比较主观的判断是,经济法学应该与金融危机联系最为密切,因而也最关注金融危机。[41]基于这样的判断,经济法学者群在相关论文比例和人均值两项指标上都名列前茅,就不足为奇了,这一结果是理所当然的,无所谓乐观与悲观。商法学也有许多理论领域与金融危机相关,既可以从商法学基础理论来探讨金融危机,[42]也可以从银行法、证券法以及金融监管法等视角来展开分析。[43]同时,金融危机波及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经济领域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宪政危机、治理危机,行政法学也面临不少崭新而棘手的问题,自然,行政法学者群也较为关注金融危机。[44]相比之下,民法学与金融危机直接产生交集的领域较少,民法学者群对金融危机的关注度较低,排名也就不出意外地垫底了。[45]

  如此一来,部门法学比较的重点可以放在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商法学之间了。经济法学界在谈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或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经常将民法与商法或民法学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作比较,学者们的论著中常常有“经济法与民商法”这样的表述[46],有的经济法论著仅作民法与经济法的对比,[47]有的则将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分别作比较,[48]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发现更有意思的现象。如果将民、商分立,那么,赫然在目的是,经济法学者群相关论文的比例与商法学者群相比有很大差距,以3.23个百分点之差而屈居亚军。这说明,经济法学者群对金融危机的关注度不如商法学者群。如果民、商合一,将以上民法学和商法学的有关数据整合到一起,可知民商法学者群相关论文的比例为4.55%,再与经济法学者群做一个比较,则显然经济法学者群将占据绝对优势。如此一来,后一个结论是经济法学乐于见到的,而前一个结论可能不受欢迎。如何来看待这样的差异?其实,这两个结论并不矛盾,经济法学者群与商法学者群的差距也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承认这一客观事实,是进行理性讨论的必要前提。当然,少数学者的论文数大大超过平均值的话,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济法学者群的相关论文比例值,在此不作详述。

  行文至此,能否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即,上述经济法学者群对金融危机的关注度低于商法学者群,就等同于说,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关注度低于商法学呢?为了验证这一点,我在中国知网的数据总库中选择了四个文献数据库,即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分别检索了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三个部门法学领域近两年内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数,并进行比较。当然,要说明的是,中国知网关于学术论文的学科分类并非是严密和严格的,比如农业经济管理法等放入了行政法的行列,因此,我没有将民法学和商法学分开来统计;而且,我还发现论文收录也未必精准,有些商法论文就被收录到了其他部门法中,但数据统计表明,这些误差较小,并没有影响到结论的成立。从这些数据(见表5)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法学论文与“金融危机”这一词语的关联度远远高于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即使将“金融危机”限定为本次金融危机,从概率上来说,经济法学的比例应该依然最高。由此可知,近两年内,经济法学的确比其他部门法学更加关注本次金融危机,作出了较多的回应。不过,这就与部门法学者群比较中得出的结论相左,为何产生这样的矛盾,也将在后面作出分析。

  四、从学科概貌看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回应

  当前金融危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件,是任何人无法回避的现实,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的学者必须解答的课题,“救亡压倒启蒙”,[49]应对危机是最为迫切的,其迫切性程度也就可能高于学者解决其他问题的迫切性。前文的分析指出,经济法学界与其他部门法学界相比,对本次金融危机投注了更多关切的目光,但依然无法充分地说明,当前如此重大的经济社会现象是否在经济法学界体现了其迫切性。因此,需要进一步追问,包括“金融危机”在内,经济法研究近来都关注了些什么主题?在这些主题当中,“金融危机”显得更重要,或者更受关注一些吗?这要借助学科总体的数据分析,如果说部门法学之间的比较是通过外部参照系进行衡量的话,那么,从学科概貌来寻找答案就是在内部建立参照系了,内部参照物的建立,有助于更深入地分析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回应。

  同样以中国知网的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平台,选择4个文献数据库,分别是,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在“学科领域”中选择“经济法”,分别以2008年、2009年为期间进行标准检索。统计显示(见表5),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与金融危机相关的经济法学论文显著增加,仅题名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就由2008年的4篇陡升为2009年的74篇,而2009年的数目显然还将继续增加。由此可知,金融危机确实更受经济法学界关注了。这是一种纵向的比较,还可以对同一时期的经济法主题进行横向比较。

  表5[50]

指标
检索项
检索词
民商法(2008-2009)
行政法(2008-2009)
经济法(2008-2009)
经济法
(2009)
经济法
(2008)
篇次
比例
篇次
比例
篇次
比例
篇次
比例
篇次
比例
 
收录论文总数
17776
100.00%
24183
100.00%
16089
100.00%
5854
100.00%
10235
100.00%
1
全文
金融危机
156
0.88%
447
1.85%
984
6.12%
606
10.35%
378
3.69%
2
题名
金融危机
4
0.02%
25
0.10%
78
0.48%
74
1.26%
4
0.04%
3
关键词
金融危机
3
0.02%
29
0.12%
62
0.39%
59
1.01%
3
0.03%
4
主题
金融危机
35
0.20%
133
0.55%
306
1.90%
228
3.89%
78
0.76%

  至于经济法主题,我试图从常见的期刊论文中发现一些线索,比如论文的题名、关键词、摘要等等,列举出了一些主题,并参考了主要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大体确定了经济法学研究中可能涉及的一些主题的关键词,例如,主体、价值、地位、关系、体系、原则、责任、行为、目标、概念、行政法、调整对象、程序、民商法、范畴、可诉性,等等。显然,上述关键词没有穷尽所有经济法学已经和正在关注的主题,也不可能穷尽,这就意味着无法得出一个结论说,“金融危机”这个主题在所有经济法学研究的主题中占据多大的比重。但是,有一个近似的结论可以得出,那就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近段时间,与常见的其他经济法主题相比较,“金融危机”这个主题被关注得较多或较少。这应当是可以明确的。

  检索方法与上文基本相同,将论文发表时间限定在2008至2009年,以“经济法”为检索词(表中称为“主检索词”,以示区别),分别和另一个检索词(表中称为“副检索词”)进行标准检索,目的在于大体测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责任”等主题占多大比重。其中较为特殊的是,为了防止遗漏有关民(商)法的论文,同时以检索词“民法”、或“民商法”、或“商法”进行了标准检索。检索结果见表6。需要说明的是,用来作为副检索词的词语数量远多于表6中所列的5个,还有“地位”、“关系”、“可诉性”等,制表时已将篇次较少的那些排除了。

  表6[51]
指标
检索项
主检索词
副检索词
篇次
副检索词
篇次
副检索词
篇次
副检索词
篇次
副检索词
篇次
1
全文
经济法
体系
3107
主体
3317
责任
3074
价值
2894
民(商)法
5372
2
题名
经济法
体系
29
主体
28
责任
33
价值
55
民(商)法
99
3
关键词
经济法
体系
24
主体
31
责任
28
价值
25
民(商)法
29
4
主题
经济法
体系
1107
主体
659
责任
466
价值
544
民(商)法
1332
  从表5和表6的数据比较来看,近两年内,在全文检索和主题检索两项指标上,经济法学界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都低于、甚至显著低于与“体系”、“主体”、“责任”、“价值”或“民(商)法”相关的论文数。不过,“体系”、“主体”、“责任”、“价值”等词语是法学领域的常见词语,也是常见的论文主题,全文和主题中出现这些词语的频率是比较高的,尽管以“经济法”一词进行了限定,但仍然可能失之宽泛,例如,某论文讨论宏观调控法主体,这篇论文的全文中完全有可能出现“经济法”与“主体”这两个词语。故,全文检索和主题检索两项指标仅作参考。更为精确的是题名检索和关键词检索,试想,某篇论文的题名中同时出现“经济法”与“体系”一词,更大的可能性是论述“经济法体系”而非其他。当然也有例外,但实质上不影响本文的比较。从题名检索看,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仅低于“民(商)法”相关论文数,而高于其他主题的相关论文数,从关键词检索看,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而,总的来说,金融危机的确已成为最受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主题之一。
  结合前面几个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法学者群的样本分析[52]与学科概貌的分析[53]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即,经济法学是前述几个部门法学中对此次金融危机给予最多关注、回应最多的,这些关注和回应是其学科特色与使命所要求的,也与金融危机的迫切性成正相关关系,真可谓殊途同归。

  不过,经济法学2008年至2009年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数占本学科收录论文总数的6.12%(见表5),而同期经济法学者群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数占其论文总数的6.34%(见表1),仅比前者高出0.22个百分点。而民商法学同期相应数据之差为3.67个百分点(4.55%-0.88%),行政法学同期相应数据之差为2.15个百分点(4%-1.85%)。显然,民商法学者群(常务理事)和行政法学者群(常务理事)普遍比他们所属部门法学的其他学者更加关注金融危机,而且关注的程度高出很多。而相比之下,经济法学者群(常务理事)并没有同样显著的表现。

  以上这些数据分析,对其可以作何种解释?基于我个人对经济法学的价值判断,在下文稍作评价。

  五、并非结论的结论

  之所以单列一部分来阐述对以上数据分析的判断和评价,是因为本部分的风格与前文将有较大差异,主要的差异就在于前文是举数字、摆事实,相对来说比较客观,而这一部分直接涉及到价值判断,甚至就是以我的价值判断作为前提来构建的,因此其主观色彩必然浓厚,也因此而不能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结论,姑且当作需要以后进行反思和证伪的假设。

  前文的数据确实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分析的角度也可以有许多,在此仅集中关注三个方面的反差。

  首先,关注度与广泛性的反差。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关注是比较多的,尤其以2009年为最,大概每10篇论文中就有1篇提及“金融危机”,但同时也意味着,每10篇经济法论文中还有9篇只字未提“金融危机”,并且,还须考虑到这样的比例没有排除诸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之类的情况。而前文经济法学者群的分析也表明,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回应过于集中于少部分人和少部分论文。因而可以说,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关注得不够广泛,至少这场全球性灾难不如民(商)法广受关注。近两年内,“民(商)法”继续深入渗透到大部分经济法学论文之中,大概1/3的论文提及了“民(商)法”,不少论文即使在谈论某个制度问题时,也会说“该问题民商法无能为力,而经济法大有可为”之类的。在此不讨论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是,试想,如此规模大、波及广的金融危机爆发,经济法学有哪些理论领域可以对此无动于衷呢?面对这样的数据,我们自然稍有不甘,年轻的经济法学界面对渗透经济生活每个角落的金融危机,其回应的声音依然不够宏亮。因为,经济法有着强烈的现代性和经济性特征,[54]关注经济生活、解决现实问题应该是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和历史使命之一,经济法学理应普遍而广泛地研究此次金融危机。由此看来,留待经济法学的时代使命似乎依然沉重,更多的经济法学者还应作出他们的贡献。

  其次,总论与分论的反差。在我看来,除了极个别的领域,经济法学从总论到分论均应对金融危机作出回应,至少,这场波诡云谲的危机可以成为学者思考理论问题的一个背景或切入点。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经济法学者可以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政法、税法、产业法、价格法、计划法、经济法责任等诸方面来解析金融危机。[55]而检索结果表明,大部分的论文都是从金融法、财税法等角度来解析金融危机的,从经济法总论来分析金融危机的少之又少。似乎,经济法研究总论分论两张皮的情况在金融危机下充分暴露,甚至进一步恶化了。其实,就经济法总论来说,在金融危机中,各种各样的国家与市场关系的面貌、调控或干预的方式、效率与公平的抉择,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当然,似乎在一般情况下,就与现实问题的关系而言,分论研究比总论研究更贴近现实,但,也肯定不是说,总论就要疏远现实。尤其对于经济法而言,总论部分的各家理论还缺乏足够的证伪过程,更应该主动亲近现实,到现实中去检验其合理性与科学性。危机来临,既是祸害,也难说不是千载难逢的机遇,僧人出关要过极其艰险的铜人阵,而此次金融危机,就恰恰是检验各种经济法理论的极好铜人阵。所以,留给我们的疑问就是,总论是否能提高对现实生活的亲和力呢?总论能否对现实生活有足够的解释力呢?

  最后,问题与主义的反差。问题与主义是长期以来困扰经济法学的两条研究路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法学由于面临自身学科地位和学科自治的严重危机,难免侧重于研究“主义”,强调合法性、正统性、自洽性等等。而今,我们似乎看到了问题与主义两条路线的融合并存。关于金融危机这个现实问题的研究数量甚至超越了传统的“主体”、“体系”、“地位”等关乎主义的研究。看来,路线之争似乎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并非“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而是出现了问题与主义的共生共荣。问题与主义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在金融危机面前得到了淋漓尽致的阐释。而问题与主义的关系处理不好,恐将导致经济法学自身的危机。就目前来看,经济法学自身学科自治的内部危机尚未完全解决,又突然遭遇需要其作出回应的外部危机——金融危机,可谓危机复危机,危机何其多。内部危机和外部危机是一个连环套。一方面,内部危机不能解决,则无法建立一套自洽圆满的理论体系来解释现实世界,甚至还要忙于向其他部门法学强调本学科的合法性,自顾尚且不暇,何以抽身回应外部危机?另一方面,外部世界发生的金融危机提供了很多没有解决或者尚未解决好的法律命题,如此千载难逢的机遇,经济法学本可以大展身手,充分展示其学科魅力,但如果不能很好地回应这些法律命题,则将进一步危及经济法学的公信力,产生经济法学科的合法性危机。内部危机和外部危机很可能恶性循环,这就是经济法学面临的新的、更大的危机。如何解决这些危机?问题与主义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应该是解决之策。当前两条路线的并存是一个良好的开局。但另一方面,我也警醒地追问,两条路线的融合并存是否能成为一个常态?对金融危机这个现实问题的关注是现实压力逼迫下的特殊反应吗?统计表明,关于主义的研究依旧占据了相当的份量,经济法的体系、主体、地位、责任以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依然是经济法领域主要的研究内容,甚至在经济法学科地位已经确立的今天,仍有大量的研究纠结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因此,尽管问题研究的数量显著增长,但问题研究仍显不够,各种经济法理论面对金融危机,在运用自身理论进行解释或制度建构时,都远不如与民商法展开交锋时的激烈,也不如各种经济法理论互相争论时的热烈。这就似乎可以对前面的几个数据进行解释了。即,经济法学作为新生部门法学,当然缺乏一定的学科安全感,自身建设的许多任务尚未完成,分散了部分研究资源,这也许就是前述经济法学者群在个别指标上低于商法学者群的原因之一。当然可能还有其它原因,但请允许暂且搁置对这些原因的探讨,而集中于对经济法研究主题的考量。基于传统研究主题(体系、主体等)长期以来的强势,我总不免有种担心,当金融危机大潮退去,外部的现实压力顿减,生活复归于平静,经济法学又将重复昨天的故事,高举主义的大旗,“东风压倒西风”。尽管如此,担心归担心,对问题与主义的并存,我仍愿意抱着十分的信心。

  从金融危机这面放大镜看到的三个反差,以及未曾述及的其他问题,置于经济法学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有其特别的学术价值,它们再次强调了现实问题的复杂和法学研究的使命。当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展现给世人一幅幅陌生的图景,给法学人提出种种亟待回复的问题时,当“传统的法律学者也越来越无法回答有关法律的最迫切的问题”时,[56]已过而立之年的经济法学,应当能以自身的学术贡献,迎接十年后的更多成熟,并自信于不惑之年。




【作者简介】
何锦前(1979-),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讲师。


【注释】
[1]比如作为知识的经济学理论与作为制度的法律法规,都在危机中呈现出很大不足甚至弊端。
[2]这是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之一,对此也有一定争议。可参见,该会议印发的会议简报;或,管斌:《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3]其实,2009年经济法学年会的主题“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特意注明“可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等多个角度研讨”,隐含的逻辑就是“从经济法学看金融危机”,参见,//www.cel.cn/show.asp?c_id=466&c_upid=0&c_grade=2&a_id=11401,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4]恩格斯曾指出,从笛卡尔到黑格尔、从霍布斯到费尔巴哈这一长时期内哲学思想的发展,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猛的进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226页。
[5]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页。
[6]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7]参见,邱均平:《世界一流大学及学科竞争力评价研究报告》,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8]会议是不少的,如,2009年4月18日“金融危机下的税收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参见,//www.law.pku.edu.cn/News/articledisplay.asp?NewID=2777,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2009年6月21日“金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参见,//www.law.pku.edu.cn/News/articledisplay.asp?NewID=2904,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但,何种规格的会议应计算在内,被媒体报道的会议是否都应计算在内,未被报道的会议应否计算,很难确定。
[9]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危机的起点应从2007年起算,如,刘伟:《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宏观调控政策》,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9年第4期;刘东:《国际金融危机的缘起、走势与应对》,载《新远见》2009年第5期。有的则认为从2008年起算,参见,专题栏目“危机爆发周年,话说金融监管”,载《国际融资》2009年第9期,;甚至有的明确以“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为起点,参见,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等主要门户网站的“金融危机周年”专题栏目。
[10]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经济法网,参见,//www.cel.cn/show.asp?c_id=461&c_upid=449&c_grade=3&a_id=11240,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11]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单位均以经济法网上该学者最新论文所署之单位为准。
[12]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9日。
[13]同一作者的数篇论文可能内容相同,但在计算数量时未作减除,因为要与后文的统计尺度保持一致。
[14]张守文:《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15]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载《经济法论坛》2009年第0期。
[16]程信和,张双梅:《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17]徐孟洲,周宇知:《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法分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18]杨松:《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思考》,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杨松:《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思考》,载《辽宁法治研究》2008年第4期。
[19]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与启示》,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20]冯果,洪治纲:《论美国破产法之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3期。
[21]李长健,罗洁:《论金融危机下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完善——以外资入股为视角》,载《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8期。李长健,罗洁:《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研究》,载《武汉金融》2009年第6期。
[22]刘剑文:《机遇与挑战: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载《中国税务》2009年第1期。
[23]王全兴,何平:《当前危机应对中劳动法对策的定位和走向》,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王全兴,何平,谢天长:《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劳动法的选择》,载《中国劳动》2009年第5期。
[24]李友根:《制度创新与风险监管》,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25]漆多俊:《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30年回顾与启示》,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26]曹斐,张守文:《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一)》,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27]陈云良,李斌:《法治的迂回——2008年中国法治进程分析》,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
[28]胡光志,雷云:《法律制度供给与地方虚拟经济立法问题》,载《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29]分别是,符启林,罗晋京:《粤港澳经济一体化和法律保障机制初探》,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4期。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载《经济法论坛》2009年第0期。李长健,阮晓毅,董芳芳:《区域生态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落脚点》,载《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杨松,闫海:《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3期。杨松,闫海:《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载《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2008 年。
[30]分别是,王肃元:《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下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法律完善》,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项俊波:《中国经济结构失衡的测度与分析》,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李长健,任斐:《和谐监管: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新路径》,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7期。曾艳军,王全兴:《协调WTO规则与市场规制法的法理分析及路径选择》,载《求索》2009年第1期。陈乃新,夏远航:《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之探索》,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陈乃新:《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31]其他法学各学科召开的会议也不少,如,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扬州市召开“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参见,//fgs.ndrc.gov.cn/wqfxx/t20090615_285977.htm,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之所以不用相关会议的数量来比较各学科对金融危机的关注,是因为,无法测算各学科的会议谁多谁少,甚至无法说某一个会议主要是哪一个学科的,同一个会议可能设定了多学科的主题且有多学科的学者参与,如,2009年6月24日,海峡两岸“金融危机的法律调整和对策”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研讨会共分为三个主题,分别为“民法与商法”、“金融法与证券法”和“刑法与行政法”,见,//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5323,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32]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参见,//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4884,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虽然该网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常务理事名额,但因为无法得知该学者姓名,故未作统计。
[33]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单位均以中国民商法律网上该学者最新论文所署之单位为准。
[34]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8日。
[35]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网站,参见,//cn-commerciallaw.org.cn/,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36]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确定作者单位时参考了中国民商法律网和中国知网等资源上该学者的单位名称。
[37]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9日。
[38]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法治政府网,参见,//law.china.cn/features/2008-10/07/content_2943830.htm,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39]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确定作者单位时参考了法治政府网和中国知网等资源上该学者的单位名称。
[40]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9日。
[41]这也是本文一个隐含的前设,但无法给出一个客观的量化标准来说明各部门法学应该对金融危机给予的关注程度。
[42]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43]周友苏,廖笑非:《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完善》,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44]杨海坤:《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行政权的运行和规制——以政府救市为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姜明安:《行政监管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袁曙宏:《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需要高度重视法治》,载《今日中国论坛》2009年第8期。
[45]民法学者主要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关注金融危机,如,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但这方面的论文似乎会产生学科定性的争议。
[4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89-91页。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145页以下。
[47]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02页。
[48]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39页以下。但该书认为,商法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应划归经济法。
[49]此处系借用李泽厚的语句,并非其原本的意义。
[50]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26日。全文检索时,2008年和2009年检索的数据之和与2008-2009年单次检索的结果相差11篇,故以两年数据之和为准进行了修订。
[51]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26日。
[52]通过全文检索后统计,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占经济法学者群论文总数的比例为6.34%,见表1。
[53]以“金融危机”为检索词的全文检索结果为984,占经济法学科同期论文数的6.12%,见表5。
[54]张守文:《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48页以下。
[55]张守文:《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56][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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