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2-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相关法律问题
- 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21个回答0
- 事实婚姻离婚问题 4个回答20
-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和事实婚姻? 6个回答0
- 关于事实婚姻的孩子抚养问题 4个回答10
- 事实婚姻孩子问题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