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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扰乱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

发布日期:2012-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通罪名

  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开设赌场罪——参见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为使用而购买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并不处罚购买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等证件的行为,而提供照片、预付现金等只是购买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等证件的行为范围,不宜定为犯罪。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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