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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发布日期:2012-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国内法在国际层面。需要把握的要点是: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不能以其国内法中的规定为理由从而违背其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法的理由来逃避国际义务。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国家可以制定与国际条约不一致的国内法,但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主要涉及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两个问题。

  (1)关于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是国际法的两个最为主要的渊源,即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①如果该国际习惯法规则不与现行的国内法相抵触,就可以作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在国内直接适用。

  ②国际条约能不能在国内适用,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一般存在两种适用的方式:

  “转化”适用——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参加的条约转化成为国内法而在国内适用。

  “采纳”适用——不需要国内的立法转化而在国内直接适用。

  [特别提示]  

  在国际实践中,单一地采用一种方式的国家不多,一般都是两种方式并用。

  总之,国家加入了一个国际条约,即受该条约义务的约束,如果国内法院拒绝适用,国家应对此行为承担违反条约义务的责任。

  (2)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各国的做法主要有:推定为不冲突;修改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后法优于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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