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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各新闻单位记者在深圳进行采访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在深圳进行采访
法律依据
《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中台发[2002]1号)“三、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一般要求提前10个工作日(突发事件的采访申请可视情个案处理)提出申请。台湾记者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数量及方式
不定。  
条  件
台湾各新闻单位记者;提出来我市采访申请。

申请材料
请补充填写内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地区《记者证》。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程  序
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台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台湾记者采访证》,在本市范围内1个月内有效。 
法律效力
凭《台湾记者采访证》在深圳采访。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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