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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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局(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局(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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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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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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