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执行难度大
发布日期:2012-09-23 作者:黄文辉律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6198310333322,住址: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大学家属院。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朱某,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30105197411111111,住址: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火电公司家属院。联系电话:XXXXXXXXX 。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返还饮品屋转让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将被申请人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4月20日做出(2012)北民 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自愿解除饮品屋经营权合同;二,饮品屋内所有物品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转让费5000元。
调解书生效至今已逾三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申请人5000元的义务。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二条及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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