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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12-09-27    作者:王学海律师
青岛市司芳:我是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厂房和土地转让给了另一公司。现在新公司要拆除职工宿舍楼做厂房。职工宿舍自1990年建成后,我们已经居住了20多年,并且按月缴纳租金。每户的面积都是30多平方米。公司不可能再盖房子给我们住,只能给一定的货币补偿。请问我们应当得到怎样的补偿?
王学海律师答复:
按照目前青岛的政策,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并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即最低10253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如上所述,你所说的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大致是这样的:1、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2、拆迁补偿金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3、每户住宅搬迁补助费600元。4、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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