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9-28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王志昕律师受被告人xxx1家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1涉嫌拐卖妇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xxx1参与拐卖妇女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本案以拐卖妇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属实:
1、 xxx1只是根据xxx2的安排从事了运送越南女子的行为。 xxx1没有参与和xxx3协商购买四女子的行为,证明xxx1参与了购买四女子的行为仅有与xxx1有利害关系的xxx2的供述,因xxx2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做出了虚假的对xxx1不利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证据不足,应认定xxx1没有参与和xxx3协商购买四女子的行为。
2、xxx1没有和xxx2均等出资。xxx1只是为了贪小便宜,以所谓“借”的名义为xxx2拿了2000元,证明xxx1和xxx2各均等出资13500元仅有xxx2的供述,同上述理由一样,也系证据不足。另如果xxx1和xxx2均等出资的话,xxx1述祥不可能不参与出卖四女子的商谈和议价过程,并且xxx1在得知拐卖四女子亏本的情况下,xxx2是不会相信的,也不会善罢甘休,所以认定xxx1和xxx2均等出资也明显不符合常理。
3、xxx1没有参与出卖四女子的行为,xxx4、xxx5的供述均能证实。证明xxx1有参与出卖四女子的行为仅有xxx2的供述,同上述理由一样,证据不足。
二、xxx1在本案中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xxx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其主张没有犯罪那只是其认识上的问题,不应影响自首的认定。
2、xxx1家属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或减轻。
3、xxx1在本案中只起着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1)、主观上,xxx1并没有参与拐卖妇女的想法,只是不懂法,想贪小便宜,想挣点所谓“运费”。至于xxx2赚多少钱,xxx1并不过问,在xxx1家属告知其已构成犯罪后,也非常后悔。这种心理相比想通过买卖妇女挣取差价的心理,主观恶性并不大。
(2)、客观上,xxx1只是根据xxx2的安排,参与了运送个别被拐女子这个辅助环节,拐卖妇女的核心环节买和卖xxx1没有参与。
(3)、xxx1拿给xxx2的2000元,也只是应xxx2的要求,临时被xxx2索取的,没有提前预谋,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这个数额也不会对购买四女子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xxx1事后得款2350元,即贪得了350元的小便宜,其数额远低于拐卖妇女的收益所得,这个事后得款完全受控于xxx2的安排,xxx1没有过问的权利,所以,这个事后得款在性质上也应和拐卖妇女的差价受益区分开来。
综上,请求法庭能对xxx1减轻处罚。
辩护人:安徽xx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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