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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79号令)。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建施[2000]15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已完成(包括:桩基础、地基处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等工程)。
/
申请材料
1、各分项工程验收批的检验记录、验收表、隐蔽验收纪录;
2、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现场抽检报告,结构成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3、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技术总结(评估报告);
4、其他技术资料。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监督科联系电话:
监督一科 83282210 市政科 83293648
监督二科 83285636 设备科 83272626
监督三科 83282625 燃气科 83286266
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程  序
施工单位应于验收前三天通知监督人员,并提交验收资料;
监督人员对中间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组织程序是否合法、验收内容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监督人员出具中间验收监督报告,报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审核。总工(副总)接到报告后两天内完成审核工作,中间验收监督报告经审核后返回监督人员保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时  限
施工单位应于验收前三天通知监督人员,并提交验收资料;监督人员对中间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组织程序是否合法、验收内容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监督人员出具中间验收监督报告,报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审核。总工(副总)接到报告后两天内完成审核工作,中间验收监督报告经审核后返回监督人员保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详见各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或罚则。
收  费 /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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