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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消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或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时  限
即到即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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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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