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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出于消遣娱乐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以公开或秘密方式提供赌场、赌具、招引或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靠赌博所得为其挥霍和生活的主要来源,这种人嗜赌成性,有业不就,专门赌博;或者虽有正当职业但兼业赌博,不务正业。这种以赌博为业的人,俗称“赌棍”。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赌博罪。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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