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昏迷盗走他人财物属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拿到涂某的提包和钱后,应当交给涂某或警察。但他在出事现场停留几分钟后见交警未来,涂某又昏迷,即将提包拿走,其行为是违反公共道德,但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提包和钱返还失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张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将提包拿走,并非秘密窃取,其行为不同于盗窃。张某拿起提包时,涂某正在昏迷,故 对该提包只能认定为涂某的遗忘物,张某将涂某的遗忘物(提包)拿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侵占 罪判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张某可以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这是因为:(1)被告人张某看到涂某的提包甩到自己的自行车旁,有两捆人民币甩出包外,即见财起意,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 将包外的钱塞入包内,把包挂在自己的自行车上。此时张某就有非法占有提包的故意,但又怕被人发现而不敢拿走,在事故现场停留几分钟观察,见无人过问,以为 无人注意自己,遂将提包拿走。张某这一行为虽然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所为,围观群众也有见到,但张某自以为无人看见,故仍属秘密窃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张某将提包拿走时,虽然只看见了2000元人民币,不知包内还有8000元,但从他非法占有提包钱财的整个过程中,他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把提包拿走,则包含不管有多少钱财都在其犯意之中。因此,应认定张某实际盗窃的数额是10000元而非2000元。
(3)本案中,张某盗窃的数额虽大,但其系初犯,其盗窃的故意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其盗窃的手段是顺手牵羊,这与那些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不 同,也与那些采取撬门扭锁、破墙挖洞、掏兜割包的手段进行的盗窃有别,其社会危害性更小。此外,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与撞车行为无因果关系,不能因为涂某 的死亡而加重张某的刑罚。并且案发后,张某能如实供述整个作案情况,赃款已如数返还。至于张某自认为其不犯罪,是其不懂法所致,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拒不认 罪,故综观本案的事实与情节,量刑时可酌情减轻刑罚。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张某可以减轻处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个回答0
- 帮他人拉非法盗窃财物会被判几年 4个回答5
- 侵占财物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立案标准是多少?此事是否立案? 2个回答0
- 侵占财物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立案标准是多少?此事是否立案? 2个回答0
- 公开撬门盗窃他人财物,反诬陷他人盗窃他的财物,是否是诬陷罪 4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