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的罪与非罪
发布日期:2012-10-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李友(化名)是一个机械厂的工人,家住沈阳大东区,今年24岁。2012年5月李友与单位同事在某酒店聚会时偶遇童年的邻居夏虹(化名),虽然多年不见,但由于两人从小青梅竹马,映像深刻。于是两人互诉衷肠分别时仍依依不舍互留电话。
第二天是夏虹的生日,李友自然大献殷勤为夏虹过了一个难忘的生日。接下来的故事可以用水到渠成来形容,嫣然成为了一对恋人。由于两人均没有独立居住,两人每次都选择在宾馆约会。
没想到热恋的激情并没有持续多久,夏虹发现李友和其他女性还有暧昧关系,于是两人关系骤然降温,矛盾不断,李友开始有意躲避夏虹。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7月份夏虹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夏虹的父母开始给李友打电话寻求解决方案,李友先是搪塞,后来就电话停机。夏虹伤心欲绝,精神病复发,夏虹的父母见女儿受到伤害一怒之下将李友告到公安局,并提出自己女儿患有精神病,李友明知夏虹有精神病还与她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罪。并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为夏虹部分丧失性反抗能力,于是公安机关依法将李友刑事拘留。后受李友的妹妹通过网络找到了。
辩护之路:接受委托后,通过与李友会见,和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到,夏虹在案发前的确因感情挫折,精神异常,并经过治疗痊愈。同时李友和夏虹热恋期间,夏虹的表现与常人无异。两人发生性关系时都是完全出于双方自愿的,这一点夏虹和她的父母都是认可的。从此可以做出判断,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爱成恨导致的悲剧。
此案的难点在于:第一,倘若夏虹在案发时确实有精神病,根据相关的法律,与精神病人或者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生性关系,都涉嫌强奸罪。那么李友很可能就构成了强奸罪。相反如果是由于恋爱失败,精神受创导致精神病,也就是双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精神状态良好并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就不具备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根据强奸罪的解释,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必须达到丧失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也就是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无意识的。如果夏虹在发生性关系时及时精神异常但没有完全丧失性意识,那么也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可以判断,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证据证明女方丧失性意识,同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为部分丧失性反抗能力。结合案情可以判断夏虹鉴定时的精神状况系在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做出,不能反映发生性关系时真实的精神状况。
因此,辩护思路跃然呈现,后司法机关采纳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李友重现获得了自由。
编后语,办理刑事案件多年,遇到的案件纷繁复杂。但就此案件来说,个人觉得本案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男方的逃避责任。社会社会中无论女人地位如何提升,但在感情的问题上女性仍属于弱者,是一个容易受到心理和身体伤害的群体。本案中夏虹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而且怀孕流产导致身体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对其打击之巨可想而知。虽然本案李友从或自由,但从民事法律层面,夏虹是应当获得足额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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