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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狩猎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程  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当次有效。 
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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