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人民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如何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水平,化解各种矛盾,维护法院司法秩序和机关安全,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就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促使工作与时俱进,切实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新情况新特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复杂时期,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期待更加迫切,法院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变,针对审判机关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暴力袭击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来没有这样复杂过,社会矛盾的化解任务从来没有这样繁重过,法院安全形势从来没有这样严峻过。这也是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警务工作,将司法警务工作上升为法院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推进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加强司法警务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忠诚卫士的作用,才能有效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提供安全的司法环境。
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1、当事人较多或参加旁听人员众多且社会成分复杂的案件;2、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有矛盾激化倾向的案件;3、当事人无理缠诉,经多次耐心说服不听劝告,严重影响正常审判和办公秩序或威胁法官、执行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4、法院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遇到暴力抗法行为或已经确定有暴力抗法行为苗头的案件;5、涉黑涉恶、团伙性案件居高不下。
二、当前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面临的困惑
(一)警力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号)文件的规定,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按照此规定,一些法院尚未能够按规定配备警力,导致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的警力配备不符合规定,容易造成被告人的脱逃、自杀、自残等现象的发生,在司法警察担任越来越繁杂的工作任务后,警力不足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素质参差不齐 。存在法警的身体素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的时候,有的法警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或保护不了执行人员的安全,以致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或执行人员受伤等情况。
(三)思想状况不稳定。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服务、服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普遍认为这是一项配角性的工作,受人指派,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都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因而部分法警情绪大,思想不稳定。特别是一些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纪大的法警工作积极性低,身体素质较差,已不适应法警工作。
(四)警务装备条件落后。警务装备是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服务审判质量更加优质高效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司法警察没有警务保障就没有战斗力,也无法发挥队伍的整体效能。按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支、大队应配备相应的专用囚车、指挥车和送达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警械具,刑事法庭和羁押室设有监控设备等,但由于法院经费紧张和其它的原因,这些设施装备未能配全、配齐,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条件的法院已给法警队购置了安全门、防弹背心和法庭监控等警务装备,但这只是个别法院。装备的落后严重影响了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的安全系数,并且制约了训练、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使法警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有一些法警队的武器库也存在着隐患,“三铁一器”不够牢固,报警器也未能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或与本院值班室联网,容易引发涉枪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抑制了法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训练正常化较差 。司法警察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以确保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所以,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加强训练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进行训练,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是,由于与工作上的冲突、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原因,难以形成制度开展正常的训练。并且,按照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应有训练基地,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很多基层法院都无训练基地,甚至连固定的训练场所都没有,这也是无法正常开展训练的原因。
三、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实现途径
(一)加强领导,规范警务管理,建设打得赢不变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培育干警的战斗精神,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切实增强司法警察思想觉悟,强化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组织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政治上“信得过、靠得住”,行动上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执法行为上规范、廉洁。通过严格细致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建设起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生命力、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严格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对于刑事值庭、押解的案件要严格细致,加强与刑庭的沟通联系,提前掌握开庭计划,落实押解警力的配备,分配具体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在参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过程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执行效果的社会性。针对执行案件类型、性质和被执行人的特点,全面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对拒不履行义务或暴力抗法者予以制裁。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在接到通知后,应果断行动,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强化训练,提高履职能力,努力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警察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训练。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认真落实“三个必训”要求。要遵循训练规律,创新组训的形式和方法,保证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围绕培养司法警察专业人才,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水平。二是认真抓好业务技能培训。把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的落脚点放在提升警务保障能力上,尤其是提高特殊情况下处理特殊问题、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紧密结合本地区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和任务特点,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专题培训。按照实现“警队有人才、有教练,人人精技能”的培训目标,改进训练方法、创新训练内容和激励机制方面多探索、多研究,建立科学的长效练兵机制;建立规范性、针对性、复合性的训练模式,提高司法警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以及规范化执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教育训练的督导力度。建立司法警察训练手册和档案管理制度,把训练与目标管理、业务考核、干部考察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晋升、育人与用人一体化的机制;建立训练评估制度,突出抓好训练考核和评估工作,促进训练计划和内容的落实;建立健全训练保障机制,加大对司法警察教育训练的投入力度,为教育训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四是加强训练保障。要为训练提供必要的器械、经费和时间保障。
(四)善于协调,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法院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比较规范,又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上稍有疏忽,就会影响相关庭室的工作。因此,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各庭室的沟通和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庭室,取得大家的理解,同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力争快速高效地完成,为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其他庭室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五)强化装备管理,提高保障能力,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务装备设施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司法警察的形象。同时,警务装备落后会削弱司法警察队伍的威慑力和战斗力。司法警察从事的警务保障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风险性、对抗性较强,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警务装备,就没有战斗力。要下决心改善警务装备,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建立健全警力装备的管理工作。所谓警务装备管理,就是警务装备的购置、配备、保管、使用、更新等全过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内涵较为科学严谨的工作,能否与时俱进,能否改善和强化警务装备,与新时期、新要求、新任务的适应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此来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六)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联防合力,筑牢安全保障的铜墙铁壁。与公安、武警协调成立了联络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双方的联络工作。每年召开一次联防联动联席会议,改变过去法院安全保障工作法警队唱独角戏的局面。针对每个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做好预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并积极与当地政法委取得联系,建立起司法警察、公安、武警三警联动的机制,采取就地、就近、就快的原则,由所辖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 工作机制的意见
- 交通事故调查中汽车行车记录仪的应用
- 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识别提取及侵犯行为分析
- 恶意书写签名笔迹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