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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人民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民法院;警务保障;联动机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如何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水平,化解各种矛盾,维护法院司法秩序和机关安全,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就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促使工作与时俱进,切实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新情况新特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复杂时期,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期待更加迫切,法院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变,针对审判机关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暴力袭击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来没有这样复杂过,社会矛盾的化解任务从来没有这样繁重过,法院安全形势从来没有这样严峻过。这也是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警务工作,将司法警务工作上升为法院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推进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加强司法警务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忠诚卫士的作用,才能有效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提供安全的司法环境。

  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1、当事人较多或参加旁听人员众多且社会成分复杂的案件;2、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有矛盾激化倾向的案件;3、当事人无理缠诉,经多次耐心说服不听劝告,严重影响正常审判和办公秩序或威胁法官、执行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4、法院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遇到暴力抗法行为或已经确定有暴力抗法行为苗头的案件;5、涉黑涉恶、团伙性案件居高不下。

  二、当前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面临的困惑

  (一)警力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号)文件的规定,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按照此规定,一些法院尚未能够按规定配备警力,导致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的警力配备不符合规定,容易造成被告人的脱逃、自杀、自残等现象的发生,在司法警察担任越来越繁杂的工作任务后,警力不足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素质参差不齐 。存在法警的身体素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的时候,有的法警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或保护不了执行人员的安全,以致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或执行人员受伤等情况。

  (三)思想状况不稳定。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服务、服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普遍认为这是一项配角性的工作,受人指派,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都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因而部分法警情绪大,思想不稳定。特别是一些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纪大的法警工作积极性低,身体素质较差,已不适应法警工作。

  (四)警务装备条件落后。警务装备是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服务审判质量更加优质高效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司法警察没有警务保障就没有战斗力,也无法发挥队伍的整体效能。按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支、大队应配备相应的专用囚车、指挥车和送达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警械具,刑事法庭和羁押室设有监控设备等,但由于法院经费紧张和其它的原因,这些设施装备未能配全、配齐,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条件的法院已给法警队购置了安全门、防弹背心和法庭监控等警务装备,但这只是个别法院。装备的落后严重影响了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的安全系数,并且制约了训练、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使法警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有一些法警队的武器库也存在着隐患,“三铁一器”不够牢固,报警器也未能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或与本院值班室联网,容易引发涉枪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抑制了法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训练正常化较差 。司法警察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以确保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所以,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加强训练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进行训练,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是,由于与工作上的冲突、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原因,难以形成制度开展正常的训练。并且,按照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应有训练基地,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很多基层法院都无训练基地,甚至连固定的训练场所都没有,这也是无法正常开展训练的原因。

  三、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实现途径

  (一)加强领导,规范警务管理,建设打得赢不变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培育干警的战斗精神,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切实增强司法警察思想觉悟,强化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组织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政治上“信得过、靠得住”,行动上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执法行为上规范、廉洁。通过严格细致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建设起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生命力、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严格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对于刑事值庭、押解的案件要严格细致,加强与刑庭的沟通联系,提前掌握开庭计划,落实押解警力的配备,分配具体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在参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过程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执行效果的社会性。针对执行案件类型、性质和被执行人的特点,全面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对拒不履行义务或暴力抗法者予以制裁。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在接到通知后,应果断行动,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强化训练,提高履职能力,努力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警察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训练。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认真落实“三个必训”要求。要遵循训练规律,创新组训的形式和方法,保证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围绕培养司法警察专业人才,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水平。二是认真抓好业务技能培训。把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的落脚点放在提升警务保障能力上,尤其是提高特殊情况下处理特殊问题、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紧密结合本地区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和任务特点,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专题培训。按照实现“警队有人才、有教练,人人精技能”的培训目标,改进训练方法、创新训练内容和激励机制方面多探索、多研究,建立科学的长效练兵机制;建立规范性、针对性、复合性的训练模式,提高司法警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以及规范化执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教育训练的督导力度。建立司法警察训练手册和档案管理制度,把训练与目标管理、业务考核、干部考察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晋升、育人与用人一体化的机制;建立训练评估制度,突出抓好训练考核和评估工作,促进训练计划和内容的落实;建立健全训练保障机制,加大对司法警察教育训练的投入力度,为教育训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四是加强训练保障。要为训练提供必要的器械、经费和时间保障。

  (四)善于协调,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法院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比较规范,又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上稍有疏忽,就会影响相关庭室的工作。因此,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各庭室的沟通和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庭室,取得大家的理解,同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力争快速高效地完成,为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其他庭室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五)强化装备管理,提高保障能力,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务装备设施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司法警察的形象。同时,警务装备落后会削弱司法警察队伍的威慑力和战斗力。司法警察从事的警务保障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风险性、对抗性较强,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警务装备,就没有战斗力。要下决心改善警务装备,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建立健全警力装备的管理工作。所谓警务装备管理,就是警务装备的购置、配备、保管、使用、更新等全过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内涵较为科学严谨的工作,能否与时俱进,能否改善和强化警务装备,与新时期、新要求、新任务的适应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此来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六)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联防合力,筑牢安全保障的铜墙铁壁。与公安、武警协调成立了联络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双方的联络工作。每年召开一次联防联动联席会议,改变过去法院安全保障工作法警队唱独角戏的局面。针对每个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做好预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并积极与当地政法委取得联系,建立起司法警察、公安、武警三警联动的机制,采取就地、就近、就快的原则,由所辖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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