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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发布日期:2012-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与经济》2012年7月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海上航运逐步成为了对外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航运规模的迅速扩大意味着运输风险的相应增加,而国际政治和经济局势变革地加剧也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以有效地维护航运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海运标的物的安全。文章通过介绍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并结合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活动的数量迅速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海上航运已经成为承载对外贸易货物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航运是一项有着极高风险度的运输方式,航运从业人员以及交运标的物都面临着一定的运输风险,因此海上保险营运而生,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构成了海商法的重要内容。

一、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基本内容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1]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上保险制度起源于意大利,早在 11 世纪末期,意大利的航海事业已经相当发达,为了逐步扩展海上统治权,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已经建立了海上保险制度。起初,从事海上保险活动的主要是商人和高利贷者,他们将其他保险的做法应用于航海活动中,并逐步形成了规范性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条文。此后经过数百年时间的积累,西方国家的海上保险制度逐步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最为重要的海事法律制度之一。应当说,海上保险法律既是一项商业保险活动,同时又具备了法律制度的强制性。

(二)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海上法律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的特点。一是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这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特点,即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区域及涉及的活动中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足额赔偿。虽然损失补偿原则是所有商业保险活动通行的原则,但是海上保险有着自身特点,即意外事故的发生区域在海洋之上,具有极大的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这便给保险人的补偿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此外,保险人除了要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外,还需对交运的标的物价值损失进行评估,由于海洋运输环境的不确定性,这种评估活动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是坚持可保利益原则。所谓可保利益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换言之,如果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投保人也出现了事故,丧失了可保利益,那么事前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

三是坚持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特点。由于引起航运事故的原因是多样性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过程中,必须要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因果关系。如果事故原因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原因超越了合同规定,那么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应对造成事故的最直接原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是坚持代位求偿原则。很多的航运事故都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其中有很多涉外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海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内容各不相同,这给被保险人的理赔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往往要进行旷日持久的国际诉讼。为了简化被保险人的理赔程序,保护其自身权益,保险人往往会根据事故实际损失情况先行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同时获取被保险人的理赔索偿权,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事故第三方进行索赔,这就是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原则。[2]

五是坚持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对于保险人来说,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如实地向被保险人介绍合同涉及的事故理赔范围、领域、因由等,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介绍托运标的的基本情况,回答保险人提出关于标的物的有关疑问,并向保险人出具有关义务承诺。

二、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制度,应当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尽快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只有《海商法》中的部分条款对海上保险进行了规范,缺乏相应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完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基础。二是对海上保险行业加强监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从事海上保险行业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等有关问题要明确地加以规范,同时鼓励更多的机构及民间资本参与海上保险行业中,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强机构专业化建设,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内海上保险行业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分地学习国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先进经验,准确掌握国际海事的通用原则,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更多地引进代位求偿和国际理赔领域的相关经验,切实提高我国海上保险行业应对国际海事理赔过程中的应对能力。




【作者简介】
邸杨,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注释】
[1]袁建华.海上保险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0)。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5).[作者简介]邸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试谈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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