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及赔偿归责的一般原则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首先由其承担责任,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等情况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驾驶员直接承担责任,符合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二、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诉讼主体及赔偿归责
(一)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承担赔偿责任,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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