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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审批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法律依据
1、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 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6]2号); 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函[2003] 101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6]2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函[2003]101号)等政府规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组建评委会(库)的报告; 2、《深圳市--级评委会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网上录入个人信息并传送到服务器,再打印报送);3、《深圳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候选人推荐表》(网上下载空表填写报送); 4、《深圳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评审组委员登记表》 5、委员候选人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决定机关
市人事局
程  序
1、由承办人初审申报材料,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处长; 2、分管副处领导复核,报处长; 3、处长核报局领导;4、局领导审定; 5、发文批复申请单位。
时  限
3个月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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