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成长与感悟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是一种抽象化智慧,一种文本化智识,往往将具体生活中极其复杂的东西浓缩成十分简单的表述,常常会使人有“生命不能承受之轻”的感慨。法治 作为一种理性建构,会在无意中忽略或压抑生命的内心感受。后来,我从基层法院一步步走到了副省级城市,直到现在到北京供职,远离了乡镇法庭的繁杂事务,也 感觉离“直面惨淡的人生”的鲁迅精神越来越远。当然,这个时代或许未必真的需要战士、猛士,做一个清醒平和的人其实也挺好,只是不能放弃应有的担当。
法律人的洞察力和体悟力离不开对人间万象的直接面对。法学家喜欢渲染司法职业的专业化,我却更愿意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读社会、读人 心,既需要揣摩、思量、静观,更需要倾听、奔走和对话。在基层干小司法官的那些岁月,我也从事着类似田野调查的工作,民间有高人,也有高明的智慧。他们讲 不出概念、写不出论文来,却满嘴是风趣睿智的话语。基层语境中没有伪问题,全都是些实实在在的题目。在日后的讨论中,我常常给法学院出身的年轻同事讲我在 县里乡上的事情,他们并不理解,只是以为我怀旧或者吃老本。
人生经历不同的人之间,有一种说不出的隔阂,鸡同鸭讲一般。在陌生人社会里建构一个“法律帝国”,肯定比乡土社会更具可能性。但是,乡土社会的 那些观念和方法并非一无是处,而且也不会完全与城市生活绝缘。于是,我试图用随笔的方式思考社会、人生和法治。置身于学界之外,没有人给我布置写作任务, 也没有什么功利目的。但是,我相信唯有不放弃独立判断、反思和追问,才会有自信与尊严。
我不遗余力地表达自己对法治的热情。我不喜欢“法律形同虚设”这样的消极表述。法律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心灵。吴经熊先生说:“吾 人研习法律,应当知道‘正义’是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而以‘美’为本质……正义的‘美’是不能用言语来描写的。”相比之下,我们研习法律的功 利目的过于强烈,表达过于直白,法律职业理想过于实用,法律思想过于浅薄。法律技艺固然是法律职业人的立命之本,但是,仅有对法律技艺的熟练掌握是远远不 够的。把法律当成饭碗,是危险的。英国近代著名法官柯克之所以强调法律是一门艺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是因为法律知识无法同一个人的人生经验分离开 来。在法律界,指挥钻书卷的书呆子是不可能讨好的。法律人的高明不在于照本宣科,而在于在规则与事实之间游刃有余。
中国的法官并不在知识分子的主流位置,长期以来,中国法官群体里面没有贡献出思想家、哲学家甚至是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中国法官的话语影响力似乎 仅仅局限于政法界,且发言者多是法院院长这样的政治角色。法官群体更多的是一个沉默的司法事务的忙碌者,很少追问法官职业的意义。
法条没有穷尽法律,法官担负着阐释法律的职责,而阐释法律离不开对社会现实的透彻理解。法官所面对的法律事实,从根本上而言也是社会事实。所有 法律事实都是社会矛盾的反映。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法官的阐释就可能是一堆无用的真理。因此,法官不仅应当推动法学,而且也应当推动政治学、哲学、社会 学、修辞学、心理学等等。法官的影响力大小,甚至可以看作是法治成熟程度的一个标志。法官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参与不仅应当广泛而且应当深入,否则,司法就会 反日常、反人性。
法治是民族精神的反映,也体现着一个时代、一个地方人们的生活方式。法律话语应当贯穿于人的生活全过程。人们不应厌倦任何关于法律的宣讲与诠 释,如同不会厌倦空气和水一样。博登海默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
因此,我写了大量法律随笔,来重复法律常识、重申法律立场。我相信这一切都不会是徒劳。法治从来都是主动运作、积极参与的结果,法治不可能无为 而治,当然,他有可能是一种更高的理想状态。法治不是高手和圣人的事业,它属于日常生活,属于芸芸众生。法律人必须深入到现实生活和利益冲突中去发现法 律、理解法律。法律不是世俗理性,却又植根于世俗生活之中,不断地追问现实生活的合理性、正当性。唯有如此,才能准确判断真假、是非和曲直。司法权本质上 是判断权。只有正确合理判断,法律规则才能渗透到人世生活中,最终形成人们对法律的内心认同。
现代社会是公共社会,注定不能像老子那样过一种小国寡民的生活。法治是人类摆脱困境的最好方式,因为法治所关注的是日常政治、日常生活,司法所 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比追随天才人物的才智、仰慕先贤圣人的品德难度更大。以法治的眼光看待和解读世界,是一项基本的生活功底。 法治是一种常态的生活环境,尊重人的尊严、理解人性的弱点、善于理性沟通,会使人们离幸福生活更近。
也可以说,法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一个人法律信仰、法律思维缺失,就不能说他的心智发展是健康的。安全、秩序、权利、合作是人生道 路上的不可或缺的东西。法律理性越发达,极端、任性、盲目、冷漠等受到遏制的程度就越大,这不仅是情绪克制的层面,而且也意味着价值取向的成熟。正如伯尔 曼说:“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法律理性可以让人更加坚定地生活下去,无论多么嘈杂、混乱,都会保持说服的努力、交流的兴趣和抗争的勇气。法治并非是乌托邦的反面。乌托邦主义 过多地进入社会治理者的大脑,往往造成意志善断和个人膨胀,损害了整个话语空间的互动和平衡。法律人的成长,必然要接受诗意、浪漫、幻想流失的现实,这也 许是必要的代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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