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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雇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
(3)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仍然决意对其加以雇用,并且让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必须有雇用他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所谓雇用,是指以金钱等物质性利益作为报酬,而让他人为自己从事一定事务、劳动。
2.雇用他人从事劳动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所雇用的必须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构成本罪。被雇用者的国籍、性别、健康等非年龄因素,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4. 所雇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从事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的劳动。
5.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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