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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金发放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行政奖励金发放核准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6]181号)、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深人发[1997]25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获得的行政奖励合法有效;
2、申报的奖金数额符合文件规定,具体为:
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授予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授予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嘉奖和各部门评选的单项工作的先进工作者,一般不予物质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由市人事局验核后发给差额部分奖金。凡属同一功绩而多级授奖的,按最高一级奖金额一次性发给奖金。


申请材料
1、《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一式三份;
2、获得行政奖励的有关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公务员管理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  序
一、受理材料。主要材料不齐备的当场退件,主要材料齐备的即可收件,发现需要补充次要材料的当场通知单位补充。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三、单位取回《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两份。

时  限
2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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