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厘清国家赔偿基本理念

发布日期:2012-11-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相对人;国家赔偿;基本理念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个基本理念。国家赔偿法也不出于此。那么,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的意义同样重要,因为基本理念对于国家赔偿的具体范围、工作原则、价值取向等有着指导作用。而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来说,对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需要重新进行审视。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确定了,国家机关违法职权行为侵权,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违法侵权赔偿”,为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理念。由于以职权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要件,这那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归责原则,客观上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法最终被修改。

2010年《国家赔偿法》则对第二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将“违法”二字取消,以“本法规定的情形”取代,以多种标准来确定国家赔偿的情形,使国家赔偿进入到了多种标准、多种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的阶段。这一文字上的调整,体现了国家赔偿基本理念的改变,相对之前而言,是一定程度的进步。它消除了以“违法”作为所有国家赔偿的条件;保留了部分国家赔偿情形以“违法”为条件,部分以“结果”(无罪)为条件;还是坚持以职权行为本身作为赔偿的考察对象,而不是以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考察对象。因此,这次修法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进步,还有继续完善的必要。

要审视和厘清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需要从国家赔偿的概念入手。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这是最具通义的说法,最少争论。在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上,究竟应采一个什么的标准,是必须要首先思考的。在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是以职权行为本身的某些情形作为赔偿的条件,还是以合法权益受害的情形作为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以职权行为作为考察对象,还是以受损权益为考察对象?这才应是国家赔偿的基本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表明了在国家赔偿上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决定对受害权益的充分保护,还是有限保护?

国家赔偿需要确立起的基本理念应当是对于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对于受损合法权益的充分赔偿。无论职权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或者是否有瑕疵,这对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来说都不重要。而最重要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以及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赔偿。于是,在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上,最需要关注的是合法权益的受损问题以及赔偿问题。应当明确合法权益受损于职权行为的就要给予国家赔偿,其他问题对于国家赔偿并不重要,可以不问。

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却不是这样规定的。现在的基本理念是,合法权益受损只是给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除了这一必备要件之外,还要考察其他要素,并一同作为给予国家赔偿的必备要件。有的情形还要求具备职权行为的违法性,有的则还要求相对人的无罪结果,等等。其实,从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角度来看,还要求具备职权行为合法性或无罪处理结果等都是多余的。只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即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从这一角度来看,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还需要在基本理念上进行厘清,要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重新进行设置,需要对归责原则作出修改。以下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析。

一是在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上。如前文所述,在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上,需要明确,只要职权行为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即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应为国家赔偿设置其他的条件。合法权益受损即是给予国家赔偿的唯一条件。“合法权益受损赔偿”即应是国家赔偿的基本理念。

二是在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上。需要简化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只要具备职权行为、合法权益损害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即构成国家赔偿。而不应再要求什么职权的违法性、处理结果上的无罪性等。

三是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上。归责原则也应简单化,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只是这里的结果归责原则不再是现在所说的结果归责原则,该结果只应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合法权益受损即是这里结果归责原则所要求的“结果”,而不是其他含义的结果。

四是相关的法律条文上。修改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取消“有本法规定的情形”的提法,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上基本理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的要求,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作者简介】
洪斌,法律自由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