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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11-10    作者:张永峰律师
xx在打架案件发生后,于事后即14日同高x,胥x,胡x,赵x五个人一起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此公安机关也做了询问笔录,自此之后公安机关也再未找过他。后来到了5月份,公安机关对该案以聚众斗殴罪立案,并于7月份将蒋XX抓获,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自首,经过灌云县法院审判,法院最终也没有认定蒋XX自首,作为其辩护人,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对于蒋xx的行为完全属于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虽然一审法院对蒋xx给予了减轻的判罚,但对他的自首情节却未予以认可,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案已经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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