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购买汽车 当心“定金与订金”陷阱

发布日期:2012-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时有人在商品交易中将“定金”和“订金”的含意和用途混淆,致交易中未达到其预期效果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011年12月底,小李在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上了一台雪佛兰轿车,与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交了6000元定金。事后小李觉得现在油价太贵,加上养护维修等算起来还不如打车实惠,因此暂不想买车。当他拿着协议找销售商退车时,销售商说:“车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并不富裕的小李听了非常恼火,在短暂的时间内就损失了6000元钱,其认为虽然交了定金6000元,但最终因买卖事实未成立,理应退还其定金,于是小李与销售商就是否应当退还6000元而协商未果。那么小李在订立合同时所交的6000元定金是否应当退还呢,从下面几点不难得出答案。

本案中,小李将“定金”理解成了“订金”,从而错误的以为在自己违约的情况下还可以要回定金。其实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二是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而定金则有双倍返还法则;三是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即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四是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李违约在先,是不能要回定金的。在此也给商品交易中的合同主体提个醒,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将自己的意愿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梳理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