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同居关系解除,一方立下字据承诺给付补偿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主题
婚外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立下字据承诺给付补偿金,字据被判无效
简要案情
20065月,杨云浩(化名)和薛维媛(化名)在一家舞厅跳舞时相识,经过短暂的交往两人便开始同居在一起。杨云浩和薛维媛的事后来被出差几个月回来的妻子李婷婷发现。杨云浩主动向妻子承认错误,并且保证一定跟薛维媛断绝关系不再来往。李婷婷答应给杨云浩一个机会让他一个星期内把事情处理好。随后杨云浩便提出要跟薛维媛分手,薛维媛觉得就这样分手对自己十分不公平,遂坚决要求杨云浩支付分手补偿费30万元。两人为此争吵了多次,最后两人达成协议,由杨云浩支付30万给薛维媛作为分手后的补偿费,并且当场支付10万。剩余20万杨云浩写了一张欠据给薛维媛,内容为:我与薛维媛自今日起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愿支付30万元给薛维媛作为分手补偿费,已支付10万,剩余款项20072月钱付清。此后两人再无来往。
20073月薛维媛向法院起诉称:我与杨云浩相识后同居在一起并且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我得知其已经结婚,遂欲与其断绝来往。20061130日,杨云浩为我写下欠据一份,同意补偿我30万元,但杨云浩只给了我10万元,还欠我20万元未支付,现起诉杨云浩给付我所欠钱款,
杨云浩辩称:20061130.薛维媛到我家要求我与妻子离婚,否则她便跳楼,我出于无奈才给她写了支付30万元的欠条,并已给了她10万。我认为我在受薛维媛逼迫下写的欠条应是无效的,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切入点
薛维媛明确此借款系婚外同居分手补偿,以此作为本案切入点。
1、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证据支持。杨云浩提供的其与薛维媛签订的分手协议,明确表明了30万元是分手补偿费。薛维媛对欠据中的债务亦承认为补偿费而非实际借款。
本案欠据的性质应该定性为赠与合同,但该赠与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婚外同居行为而达成的补偿,应属无效。杨云浩基于该协议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理论,过错形成于双方,因此给付一方不得请求返还,对于未给付的不须履行。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给原告写下的欠据是经济补偿合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威胁情形下写的,且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故合同有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20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外与原告发生的两性关系和同居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德,双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钱款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遇案支招
在现实生活中,如上述案件中原被告的情况较为常见,或者是未婚同居或者一方婚外与他人同居。当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会向男方提出如青春损失费、精神补偿费等等类似的补偿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要求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