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定罪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周永团律师联系电话:15013789586,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荣超中心B座3楼(市民中心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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