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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奸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强奸罪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强奸罪刑事律师 深圳市强奸罪定罪量刑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2011214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2号(2011817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20086月份至201013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分别在其经营的佛山市某兰州拉面馆、其租住的佛山市某出租屋及广州市某拉面店等地,以天气炎热,其女儿被害人马甲(11岁)、马乙(10岁)身体长有痱子,需要涂抹药品菌必净为由,多次对被害人马甲、马乙实施奸淫、猥亵。
  马某的辩护人提出:1.因被告人马某感情出轨,在外面有第三者,证人赵某(被告人马某之妻)对被告人怀有愤怒情绪,故报案诬陷被告人。赵某和二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对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叙述情节有悖常理,而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缺乏相关物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对于马甲处女膜破裂一事,应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人赵某自行带马甲到医院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不具有证明力。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马某构成犯罪,请求宣告其无罪。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经查,认定被害人马甲处女膜破裂、马乙处女膜没有破裂的鉴定结论,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作出,并无受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该证据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证据采信;对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马甲的处女膜破裂不排除是其他原因形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甲陈述其父马某以涂药为名,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被告人马某在公安预审阶段也供认在给自己二名女儿涂药过程中实施过奸淫行为,故可认定被害人马甲处女膜破裂是由被告人马某实施奸淫行为造成的。对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的妻子和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对被告人马某实施行为叙述.的情节存在前后多处矛盾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马甲、马乙对在涂药过程中被其父马某奸淫的基本事实的叙述是清楚的,个别细节与证人赵某的证言,以及与被告人马某的供认存在差异,不排除是记忆上的差异造成,但不影响其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不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综上,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后,马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认定被害人马甲处女膜破裂的鉴定结论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并未受到证人赵某带被害人去检查的影响,该证据不存在瑕疵。本案认定马某强奸、威胁的犯罪事实有鉴定结论、被害人马甲、马乙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以及上诉人马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一致,本案破案经过自然,没有证据证实马甲、马乙有在母亲赵某指使下诬告的嫌疑,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马某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于20118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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