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这一用工形式的退出
发布日期:2012-11-1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民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以上上相对于正式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从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从该发函中,劳动部已经明确规定,临时工的用工制度已经不存在,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再以“临时工”作为挡箭牌对外发言的单位还是应当进行些普法教育,不要让法律顾问作为自己的一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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