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重要提示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110网律师
1、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意义及效力
根据该《解释》第2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由于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往往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故此,此类文件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的重点在于应在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例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违约罚息等。
2、出卖人无法仅仅依据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证明货物已交付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货物交付非常重要,举证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根据该《解释》第8条,买受人即便已经抵扣了出卖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受领货物,需要其他证据(例如签收单、送货单、提货单、仓单、买受人质量或者数量异议函等)相互印证才可以。
【律师提示】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在上海法院司法系统比较特殊。因为根据之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只要增值税发票已由买受人抵扣,则即证明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最高法院的本次《解释》出台后,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将发生改变,进一步加大出卖人的举证责任。律师在此提示,出卖一方交付货物一定要对方签收送货单或者收货单等文件,并且注明签收日期。
3、货物质量问题及货物检验合理期间
买卖合同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质量问题,而质量问题的前置条件就是对货物的检验。根据合同法以及该《解释》,货物质量的检验具有时间限制,根据货物种类以及交易方式等的不同,检验期间区分为“合理期间”以及两年的检验期间。而货物检验本身又可区分为“数量与外观瑕疵”以及“货物根本质量问题”两类。
【律师提示】买受一方接收货物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而不是盲目先签收。根据货物本身性质,其质量问题往往不可能接收当时马上检验,但数量和外观却是可以立即检验的。如果数量、外观有问题,一定要在签收单上标注,并要求送货人、出卖人同时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出卖人、买受人各保留一份。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货物根本质量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有两年的最长检验期间,但该最长检验期间仅仅适用于货物本身性质复杂、国际货物买卖等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不支持两年检验期间的。在此,本律师提示,买受人签收货物后应尽快(最好在三个月以内)对货物质量做全面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出卖人发送书面质量问题函件,要求核查质量问题、退货、减少价款、承担违约责任等,并注意保存相关凭证。
该《解释》还涉及了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条款,在此不再一一详述,您可查阅本邮件附件的《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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