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产品质量法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产品与产品标准

(一)产品的概念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说的产品。

2.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3.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的默示标准(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

(三)产品的明示标准(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做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

二、产品责任

提示: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考试中重点为“产品责任”。

图表: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1-46条)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本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