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例--恶意透支信用卡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12-11-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要件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3、达到法定数额;
二、 恶意透支信用卡表现形式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而无法归还;
3、透支后隐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采取不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及冒用他人身份方式逃避银行催款);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6、采取不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及冒用他人身份方式逃避银行催款。
三、 量刑数额标准
1、以1万元起为“数额较大”;
2、以10万元起“数额巨大”;
3、以100万起“数额特别巨大。
朱军律师提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四、量刑辩护要点:
1、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2、积极退赃。
3、系临时起犯意,主观恶性不深。
4、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5、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6、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7、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情节。
五、法律适用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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