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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条件和奖励(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2、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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