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资追诉权授予他人行使,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程序方面,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潘某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潘某之间既不存在人身关系,也不存在财产关系。原告杨某在庭审中否认吕某等51名工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也否认其与51名工人属委托代理关系,而主张系吕某等51名工人将三被告拖欠工资的诉权授予其行使,而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将诉权授予他人行使,法院对该授予行为不予确认。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应当系吕某等51名工人,原告杨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实体方面,原告杨某主张被告李某、李某某、潘某系合伙承包其贵港市某有限公司一分厂的生产线,吕某等51人系被告李某、李某某、潘某雇请的工人以及三被告共拖欠51名工人工资71834.1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杨某诉请本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动报酬71834.1元给原告杨某,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从程序上说不合法,从实体上说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作出了如前所述驳回原告杨某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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