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被刑拘经辩护依法被从轻处刑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王兴余律师
2011年1月27日李某某因盗窃被城阳区夏庄派出所刑事拘留,2月份李某某的父亲来到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王兴余进行辩护。本所接受李某某父亲委托后,经过多次与办案警官联系,了解触犯的罪名经主要案情,并且于2011年2月16日派遣两名律师前往李某某的关押地城阳区看守所进行会见并制作了会见笔录。王兴余律师随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2011年3月30日,案件移交到城阳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王律师与公诉科联系得知办案检察官去北京学习了还没回来,4月2日到检察院阅卷确认了盗窃数额以及被盗人姓名以及赃款用途等。2011年4月4日,协助李某某的父亲与被盗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盗人的谅解。2011年4月4日上午案件移送到城阳人民法院。4月9日在城阳看守所开庭审理,王兴余律师前往开庭并发表辩护意见。2011年5月11日,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李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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