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涉外事务类案例 >> 国际贸易案例 >> 查看资料

污水处理厂BOT协议草案的审查意见摘要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某机关:
本律师在2008年4月9日收到该协议草案,对照国际通行的BOT规则以及《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该草案第1.11和第1.12款将甲、乙双方分别确定为某机关和韩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实践,作为BOT项目特许协议的甲方,通常是省、市等地方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而另一方则是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项目投资公司。旭东公司是否系外商设立并经过国际招标,其污水处理项目是否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须于明确。另外,甲方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应以该机关某办公室为具体责任主体。
二、该草案第4.1款、第4.2款约定“本项目管理年限为30年”,且可以延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工业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而国际通行的惯例是BOT项目营业时间一般为20--30年。该草案约定不应随意突破以上限制。同理,该合同草案第4.3.4项、第4.4款、第29.5款应予删除。
三、BOT规则的一大特点是特许项目的投资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一般不承担风险。项目公司自己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该草案第4.1款所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的事项不应仅包括第19、20条的规定事项,还应包括国有化征收和该合同草案36.3项所述的政治、战争风险等不可预知的事项。同理,该合同草案第4.33款应予删除。
四、该草案第7.2款中“甲方无偿提供本项目用地给乙方使用”的约定无效,因为根据BOT规则,东道国政府享有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收取地租的权利。
五、根据BOT规则,项目公司在特许权期间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维护。因此,该合同草案第10.1.7所述的设计建设前期工作和费用不属甲方责任,而属乙方责任。
六、该合同草案第20.1项已约定“本项目的融资不得要求甲方担保”,但根据BOT规则,项目公司融资是由东道国政府出面保证的,且这一规则构成对我国《担保法》第8条的例外规定。
七、该合同草案第33.2项所述的“乙方用于此类增值性开发应用的设施”,根据BOT规则,也属在合同管理届满时应无偿移交给甲方的项目。
八、根据BOT规则,此类投资项目特许权合同纠纷一般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并不完全强调要用尽东道国当地司法行政救济。因此,该合同草案第37.1项应作相应修改。
九、该合同草案应先报国家商务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然后正式签订。

                               2009年4月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