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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约定每月还款2000元,于2013年12月9日还清全部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自借款之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要求及时还款,但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何某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该欠条是原告叫人威胁我写下来的,当时我因为十分气愤所以没有报案。对该借条我不予认可,我与原告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到了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民间借贷行为日益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加上监管、立法等方面缺位,不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或者欠条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拿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给案件的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认真仔细审查、掌握案件事实,仅凭书面借条迳行判决,当事人难以信服,甚至引发信访事件。因此,如何审理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也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传统民间借贷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传统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的借贷。传统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关系常常为亲戚老乡、邻里熟人和同事朋友的关系,建立在血脉血缘、熟人信任和朋友情谊的基础之上。借贷的用途较为广泛,本着救急不救贫的俗成习惯,大多用于治病、建房、读书和小生意周转等。借贷的金额不高,往往通过现金交付。综合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传统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一是诉讼主体的构成上,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一定的信赖关系,可能是亲人,也可以是同事朋友等。但也有可能是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借人一般怀有高息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黄、赌、毒”债。

  二是作为借款依据的借条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条或者欠条,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因为在传统民间借贷中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因而大多不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

  三是借款的约定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传统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相对淡薄和缺乏。因此,借条上面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

  三、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近年来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大量的涉及经济、金融的纠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针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因此,在审理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确认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合法

  审理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于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主要是查清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例如借贷双方是否为赌博债,是否受到胁迫而写下的借条。此外,还应当查明借款目的和用途。例如有的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进行虚假诉讼。即使当事人对借贷无争议,法律也不能保护此类借贷关系。

  (二)合理分配借贷关系中的举证责任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出借人提供借据原件,经借款人质证无异议的,可视为证据确实充分,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

  但是,借贷行为的性质是实践性行为,即有效的借贷行为还应包括出借人支付了借款,而不能仅凭一纸借条就加以认定,因为在现实中也存在被人威胁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因此在出现借款人对借条予以否认的情况时,应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借款人对借贷关系无效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出借人就借款的给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何某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受到胁迫写下的借条,原告李某除了应提供借条的原件之外,还应当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了借款,从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总之,在审理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查清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再进一步结合全案案情,包括借贷双方关系的远近、工作收入情况、日常生活情况和借贷行为发生前后彼此接触、交往联系等情况进行了解,以确认借款的真实情况。充分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还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才能够为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打下基础。




【作者简介】
刘新发,单位为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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